【文字/观察员网奉文社区杨三义】近日,央视新闻长时间播出了有关CRS的详细信息。同时,香港金融服务及库务局于当日下午通过新闻办公室宣布:“内地和香港已开始征税。已采取了自动交换金融帐户数据(自动交换数据)的安排。从上周四(6日)开始生效,这一次CRS确实如期到达,CRS(通用报告标准)被翻译成中文,称为“通用报告标准”,也称为“统一报告标准”。主管机关之间的协定范本和统一的报告标准主管机关之间的协定范本是规范不同国家(地区)税务机关之间自动交换财务帐户中与税收有关的信息的业务文档。基于互惠模型的双边和多边版本,统一的报告标准规定了相关要求和程序指导金融机构收集和报告有关外国税收居民的个人和公司帐户的信息。简而言之,它是一组用于各国金融机构的标准模板,用于根据某些标准文件和某些规则收集本国非居民客户的一些信息,然后通过各国税务局进行交换。详细信息如下:尽管它很少出现在公众眼中,但中国的CRS相关文件已经开发了两年。具体时间表如下:相关文件的主要内容是:对非金融机构和金融账户等概念的分析相对枯燥且专业。我们只是在这里谈论相关的法律责任。一方面,这是基于中国独特的外汇管制,外汇不合规金融资产信息是否将受到外汇管理部门的惩罚。尤其是2017年12月8日发布的《银行存款金融机构非居民金融账户税务信息尽职调查规则》中发布的单位包括外汇管理部门,这使得该问题更加实际。让我们看看我国对居民使用外汇购买的限制: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七章》(国务院第532号令)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发生逃避外汇等欺诈性转移国内资本的行为,外汇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限期退还外汇,并处三十元以下罚款。应征收逃税金额的百分之一;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并且使用范围是否合规,将涉及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这是国家外汇管理局举报的一桩相关案件:“河南姜江分拆外汇逃税案。2017年1月至2017年4月,姜某借用55人的年度外汇购汇额度,以达到将资产非法转移海外的目的。个人自负旅行的假名,个人资金被分割,购买,汇入香港账户,金额共计269。3万美元,这种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39条的规定,罚款38。77万元人民币。“鉴于中国目前的个人汇款限额为50,000美元,第一批高净值个人交换了超过100万美元的金融帐户余额很可能大多数支付渠道和外汇使用不符合规定nt,尤其是人民币在过去两年中下跌时,购买大量香港保险或在海外股票市场投资的个人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另一方面是税收问题。中国一直通过机票来控制税收。税务局查询企业或个人的财务信息,这需要获得更高级别的批准(由企业的县级和区级主管签署,由个人地域市级主管签署)以及国际惯例是对企业的个人金融资产和现金流量进行监控。如果金融资产或购置资产的现金流量超过利润和负债,则纳税人有举证责任说明财产的来源。无法解释的是逃税,类似于中国的公职人员。大量财产的来源是未知的。 “因此,大量外国毒贩正在本国cash积现金。我国经常从腐败官员的家中发现现金,我们可以看到两者之间的微妙相似之处。事实上,腐败和逃税本质上是盗窃税收收入,因此在管理方法上需要互相学习,在这种情况下,CRS为我们带来了国际上可用的“金融资产监控信息”,其作用将在下面解释。分为机构,个人和控制人三大类,本文将分别对它们进行讨论,第一类是机构,即国内机构的海外金融账户状况,中国企业对外开放金融仍然比较困难。笔者认为,这种情况基本上是境外上市的所有公司,合规性强,相关风险低;其二是虚拟的。如果海外资产不能由个人纳税申报收入支付,则取决于修改中的税收征管法是否已修改了纳税人的举证责任。然后,具有无法解释来源的金融资产可被视为逃税。当然,即使不作任何修改,税务局也至少可以获得逃税的线索,并且可以使用诸如财务信息验证之类的手段进行调查,并且特别针对诸如“两套账户”之类的逃税行为。以下摘录是类似的国际情报交流反避税案例:“ 2015年10月27日,《中国税务新闻》发表文章”跨国情报交流引发高收入移民调查,税收追回3474万元。 “据报道:有5处豪华物业,6辆豪华车……中国移民夫妇不一致的低收入纳税申报单引起了移民国的注意。使用移民国广东省发出的跨境信息交换请求中山市地税局经过两年半的调查,终于找到了党的参股公司的隐性股东,依法追回个人所得税3447。3万元。案例:2012年底,国家税务总局通过了中国国际反避税中心)代表处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了援助请求,希望我们能为中国移民提供收入和税收X和L在中国。X和L最初来自中山,于2006年12月移民到C国,而在C国,征税一直是列为低收入。但是,C国税务局的信息显示,X和L总共购买了5处豪华物业,6辆豪华车,并在中山市购买了3处物业和2块土地。 X银行帐户在同一时期从中国亲戚那里汇出大量资金,汇款频率高且金额巨大。 C国税务局怀疑这两个人未如实申报其在中国的财产和收入,并涉嫌避税。因此,他们通过国际联合反避税中心向中国发布了特殊的税收信息,要求他们协助检查这对夫妇在中国的收入和纳税情况。根据中山市C国的情报线索,地方税务局特别工作组扩大了情报的使用范围,以进一步调查涉案人员在中国是否涉嫌违反税收规定。特别工作组进行了案头分析,以分析2009年至2011年X对夫妇的家庭亲属的纳税申报表以及两方之间的贷款合同。分析数据并评估其借贷能力和借贷行为的真实性。另一方面,工作组追踪了资金来源,并着重分析了X的母亲的银行帐户的大量收支记录,筛选并锁定了疑问。与此同时,最后,工作组获得了关键信息,即X妈妈是公司的实际投资者,并且公司向X妈妈转账了大量资金以向其借钱。为此,工作组检查并查阅了相关公司2005年至2013年的财务报表,账簿和凭证,以验证X的母亲与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经过反复调查和取证,可以肯定的是,X的母亲在借贷的基础上,长期借入了自己隐蔽的控股公司的生产经营收入,然后通过香港将其国内投资收入逐步转移到C国。多个家庭成员的香港银行帐户。事实。根据有关规定,中山市一家企业的实际投资者X母公司从投资企业获得的贷款,在纳税年度结束后未归还,尚未用于生产经营。企业,应视为企业的股利分配。中山市地方税务局特别工作组要求企业按照“利息,股利,红利收入”项目代扣代缴X母亲的个人所得税,共计3447。3万元。 “简而言之,在税务审计工作中,找到线索相当于工作的一半。从帐户信息到特定的逃税收入,这仍然需要大量工作,但与从几十个工作中寻找谁相比数以千计的纳税人,逃税嫌疑人实际上要容易得多,最终他们是控制者。根据《非居民金融账户税收信息尽职调查措施》第十三条,这些控制者指的是措施是指对机构行使控制权的个人,公司的控制人是根据以下规则确定的:(1)直接或间接拥有公司25%以上的股权或投票权的个人;(2)通过人员,财务和其他方式控制公司的个人;(3)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合伙人的控制人是指拥有合伙人权益25%以上的个人。 ust是指对信托行使最终有效控制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和其他个人。基金的控制人是指拥有超过25%的股权或以其他方式控制该基金的个人。 “从理论上讲,在海外设立子公司的中国公司只有在向美国商务部报备后才能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支付外汇。同时,它们的数据将被交换给税务局,而税务局将其作为子公司来管理。”出去的企业。除极少数情况外,基本上不允许中国的个人在国外进行股权投资,但实际上,许多个人在避税天堂设立了海外公司,并通过转让定价避免了对国内企业的征税。此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特别增加了反避税规定:“第8条在下列情况之一中,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税收调整:(1)个人及其关联方不遵守的原则独立交易原则降低了本人或其关联方的应纳税额;(2)由居民个人控制,或由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在实际税负明显较低的国家(地区)没有合理业务需求的企业不会分配或减少应分配给居民个人的利润分配;(3)个人执行其他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以获得不当的税收优惠。税务机关需要按照依照前款的规定补缴税款的,应当依法征收税款和利息。 “如果从专业的角度进行解释,则:第一篇文章对应于转让定价(TP Transfer Pricing),这意味着利润通过关联方交易保留在税项中负值较低的一方(避税天堂)。例如,国内公司向香港子公司支付100万美元的商标使用费(国内税由中方承担),由于香港免征海外收入的税款,因此这100万美元可以免税留在香港子公司中。对应于CFC Controlledforeign Corporation(CFC ControlledforeignCorporation),即在税负明显较低的避税天堂中成立的公司所收取的利润,如果没有合理的业务需求而没有分配,则将其视为分配税。例如,百慕大的某人的公司未分配利润为1000万,没有任何业务活动,因为百慕大没有企业所得税,因此不能直接确认为分配给国内个人的股息。第3条对应于GAAR一般反避税规则,即其他没有合理商业目的的避税手段,主要是通过不相关的第三方桥梁,在关联方之间转移利润和将利润留在税收中具有较低的负数(避税天堂)。例如,如果您通过出口中介向开曼群岛的子公司出口了价值100万的国内商品,则中介将收取1%的费用,而开曼群岛的子公司将向美国出口100万。海外收入免税,并且190,000的利润可以保留在开曼群岛子公司中,无需缴税。此CRS调整,无论是避税方法还是反避税条款,我都不太理解……)当然,后续文件将等待具体实现的细节。简而言之,在中国的税收征管体系中,CRS没有通过票务税制对纳税人进行全面的财务监控,CRS为中国提供了使用国际公认的税收监管方法并了解使用税法的机会。并掌握相关的技术方法,可以使税收管理制度发生质的变化,使税收真正发挥收入的二次分配作用,促进社会更加公平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