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工资收入的抵扣标准由800元改为1600元后,纳税人应如何缴纳工资薪金税?
(1)在2005年12月31日(含)之前,无论纳税人是否在2006年1月1日之后将税款输入仓库,纳税人实际上都将获得工资和薪水收入,应适用原始税法规定的费用计算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2)自2006年1月1日起,纳税人的实际工资和薪金所得应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每月1600元的扣除标准计算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示例如下:
2005年12月28日,某个单位在当年12月向该员工支付了1300元的薪水,并代扣了应交的个人所得税,并于2006年1月5日将其支付给了国库。由于纳税人实际领取工资的时间是在2005年12月31日(含)之前,应采用800元的减免额标准计算和缴纳个人所得税,即25元的个人所得税。
该单位还于2006年1月9日在2006年1月向员工支付了1400元的工资。根据规定,该工资收入是在2006年1月1日之后计算个人所得税时获得的。费用可减少1600元,因此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6年1月12日,该部门在年底向该员工发放了5,000元的一次性奖金。由于该雇员的月薪低于1600元(仅1400元),因此,年底时的一年期奖金应为扣除当月工资与扣除额的差额1600元后,余额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年度一次性个人所得税方式的通知》奖金”(国税发〔2005〕9号)。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支付方法。据此,单位在发放此项一次性年终奖金时,应预扣个人所得税240元。计算过程为:
应税收入:5000-(1600-1400)= 4800元;
确定适用税率并快速计算扣除:应纳税所得额为4,800元除以12,即400元,适用税率为5%,快速计算扣除为0;{应纳税额:4800×5%= 2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