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如下:
1.第6条第1款修改如下:“工资和薪金收入,扣除1,600元的支出后的月收入余额为应税收入。”与此同时,相应地修改“个人所得税税率表1”的注释。
第8条修改为:“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为纳税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如果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数额,薪金应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方获得,薪金所得,无代扣代缴税款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代扣代缴人应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部扣缴。 ”
该决定将于2006年1月1日生效。
税项的其他方面未作修改。
新工资和工资收入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应税收入=所得收入免税的收入费用扣除额
个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税率快速计算扣除额。
其中:
1。免税收入包括:个人按照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
2。费用减免(所谓的“起点”)一般从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统一执行国家标准1600元。目前,法定扣除额为800元,但各地都有执行违法增加的情况,实际扣除额因地而异。
3。税率介于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的5%至45%之间。由于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更加复杂,因此将其转换为使用适用税率和快速计算扣除的简化算法。具体适用的税率和快速计算扣除可在税率表中找到: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快速计算扣除额)
0-500、5、0
500至2000、10、25
2 000-5 000,15,125
5000至20000、20、375
20 000-40 000,25,1375
40 000-60 000,30,3375
60 000-80 000,35,6375
80 000-100 000、40、10 375
高于10万,45、15 375
根据上述方法,自己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