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省比赛奖金
B.保险赔偿金
第4条以下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人民解放军上级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在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方面的奖项等;
2.国家债务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和津贴;
4.福利费,退休金和救济金;
五,保险赔偿;
6.士兵的过境费和遣散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支付给干部和职工的安置费,辞职费,退休工资,退休工资和退休生活津贴。
8.各国大使馆和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收入,应根据我国有关法律予以免税;
9.中国政府签署的国际公约和协定规定了免税收入;
10.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的免税收入。
E.残疾人的收入可以减少而不是免税。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免个人所得税:
1.残疾人,孤儿和烈士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