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澄清残疾人,孤儿和烈士个人所得税减免幅度和期限的通知》(辽地税发〔2009〕81号)。 1)烈士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动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的100%,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根据应纳税所得额减按5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残疾人,孤儿和烈士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收入,以及企事业单位已知的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所得,每年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下列标准审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3万元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且不足5万元的,按年应纳税额减少50%;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不再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