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个人以合理的标准获得的国内外旅行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是,纳税人应当提供商务旅行的交通费,住宿费凭证(复印件)或者企业安排商务旅行的有关计划,并由税务机关确认免税。3.免征个人取得的家庭访问费的个人所得税。但是,纳税人应向探亲提供交通费用凭证(复印件),税务机关应确认免税。4.外商投资企业的股利和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暂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1.省政府,国务院,人民解放军上级部队和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文化,体育等奖励。
2.国家债务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
3.政府特殊津贴。
4.养老金和救济金。
5.保险赔偿金。
6.军事转移费和遣散费。
7.结算费,辞职费,退休工资。
8.在中国的使馆和领导人的收入。
9.勇敢是一种奖励。
10.五种保险和一金。
11.教育储蓄存款利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年12月29日第五次修正)
主席令[2007] 085号
2007-12-29
第4条以下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人民解放军上级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在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方面的奖项等
2.国家债务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和津贴;
4.福利费,退休金和救济金;
五,保险赔偿;
6.士兵的过境费和遣散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支付给干部和职工的安置费,辞职费,退休工资,退休工资和退休生活津贴。
8.各国大使馆和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收入,应根据我国有关法律予以免税;
9.中国政府签署的国际公约和协定规定了免税收入;
10.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的免税收入。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免个人所得税:
1.残疾人,孤儿和烈士的收入;
2.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的重大损失;
3.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减税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