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 30号)第一条,在农村税试点期间收费改革,取消,减少或减免农业特产税免征农业税后,从事种植,养殖,养殖和渔业的个人或个体户及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专业税)和畜牧业税的范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农民个人种植的树木和树苗向园林公司的销售不需要个人所得税。
该政策明确规定:
1.已经从事农业,水产养殖,育种和渔业的农民所获得的收入,已经缴纳了农业税和畜牧业税,将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2.如果税务机关没有证据表明卖方不是“农民”并且没有在销售“自产农产品”,则应按照“农民自产农产品”的规定执行政策农产品"。”
因此,在确定农民的身份的情况下,如果您出售的是自产农产品,或者税务机关没有证据证明您出售的苗不是自产的,则您将不受制于出售苗木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您出售的种苗不是自产的,税务人员可以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这一点,您应根据相关税收政策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