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独生子女家庭,在父母离婚后重新建立家庭。在两个新组建的家庭中,如果纳税人是其亲生父母和继父母的唯一合法受抚养人,则纳税人可以享受每月特别补助扣除2000元,用于抚养老人。
除上述情况外,无法享受独生子女的减免。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叶林二说,对于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离婚后将重新建立家庭。在两个新成立的家庭中,如果纳税人是其亲生父母和继父母的唯一父母对于合法受抚养人,纳税人可按照独生子女标准,每月额外享受2,000元的老人抚养费减免。
根据上述规定,您不是母亲的唯一合法支持者,因为您的母亲在离婚前有一个女儿,即您的姐姐,并且她也有义务支持您的母亲。因此,您无法享受独生子女扣除。
独生子女是指一对夫妇所生的独生子女。独生子女和非独生子女的身心发展规律相同。但是,同胞关系将在儿童的社会化中发挥作用。除了与父母的亲子关系外,独生子女没有兄弟姐妹关系,因此其社会化有其自身的特点,但只有孩子和非独生子女才能学会交朋友。独生子女政策是响应国家呼吁控制人口过度增长的政策。
《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修订)第20条第1(1)和(10)款中的独生子女是根据以下标准确定的:
(1)夫妻双方都只有一个孩子或只有一个孩子幸存;
(2)没有子女的夫妇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
(3)该成年人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没有兄弟姐妹;
(4)在一对夫妇中只有一个孩子离婚的一方依法与该孩子同住,不与未生孩子再婚或再婚,但没有孩子。
再婚夫妇,每对夫妇都有一个孩子。如果在原始配偶关系中出生的孩子获得了唯一孩子父母的名誉证书,则那些未生育或在再婚后领养孩子的孩子可以继续享受唯一孩子的父母待遇。
对于已婚夫妇,一方从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了一个孩子,并获得了唯一的父母父母的荣誉证书。如果他们在再婚后仍未生育或收养孩子,则生育子女的一方可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的父母待遇。生育方可享受《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奖励。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内容如下:
1.第13条修改为:“根据税法第4条第3款所指的国家统一法规颁发的补贴和津贴,是指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高级院士的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和津贴。 ”
2.第18条修改为:“税法第6条第6条第3款提到的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是指根据合同经营规定的纳税人的份额和租赁经营合同营业利润和工资收入;减少必要的支出是指每月扣除1600元。 ”
3.在第25条中增加一条:“根据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付款,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应由个人支付。税。扣除债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
IV。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述的扣除额,是指每月扣除额1600元人民币此外,应扣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费用数额。 ”
V.第35条改为第36条,并修改为:“如果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则应按照规定去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年收入超过十二万元;
“(2)从中国两个或两个以上地点领取工资的人;
“(3)从中国境外获得的收入;
“(4)在没有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下获得应税收入;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年收入超过12万元人民币的纳税人应在年底后的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义务人的纳税申报和其他有关事项的所在地,由国家税务总局管辖。”
6.在第37条中增加一条:“《税法》第8条提到的所有雇员的全部扣除声明意味着,代扣代缴代理人应在代扣代缴税款的下个月内向主管报告。税务机关提交基本信息,支付收入的金额,预扣税的具体金额和总额以及支付该收入的个人的其他与税收有关的信息。
“宣布全部扣缴全部雇员的行政措施,应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同时,相应地调整文章的顺序。
该决定将于2006年1月1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将相应修订并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