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1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出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中国是营业税的纳税人,应按照本规定纳税“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是指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出售不动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以下简称“领土”)内:A)提供或接受《条例》规定的劳务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您的企业向海外个人支付的佣金,无论劳动地点在国内还是国外,都为您的企业提供。对于劳务,您的企业属于接受劳务的一方,并且在领土内。因此,您的企业应为扣留劳务支付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11条“营业税预扣代理人:(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应税劳务,无形资产转让,或在中国境内出售不动产。没有营业代理人的,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如果在该国没有代理,则受让人或购买者应为预扣代理。 “应注意,支付给海外个人的佣金涉及营业税起征点为不超过营业税起征点的,不需缴纳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达到了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的规定。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11条“营业税预扣代理人:(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应税劳务,无形资产转让,或在中国境内出售不动产。没有营业代理人的,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如果在该国没有代理,则受让人或购买者应为预扣代理。 “应注意,支付给海外个人的佣金涉及营业税起征点为不超过营业税起征点的,无须缴纳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未达到纳税人营业额国务院财税部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免征营业税;如果达到该门槛,则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并全额缴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为指纳税人的总营业额达到阈值。
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
支付给外国个人的佣金,如果支付给个人,则您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规定,对于在中国没有住所但在中国领取工资和薪金的纳税人以及在中国有住所并获得工资和薪金的纳税人,中国以外的薪水收入纳税人可以根据他们的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和汇率变动来确定额外的扣除额。额外抵扣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确定。
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所述的额外扣除标准是在扣除3500元的基础上每月扣除1300元的标准。
该规定将于2011年9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