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扣除标准为4800元。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第3款:“对于在中国没有住所但在中国赚取工资和薪金,在中国有住所并在中国以外赚取工资的纳税人,有薪金收入的纳税人可以根据他们的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和汇率变动来确定额外的扣除额。国务院规定了适用附加扣除额的范围和标准。对此,国务院修订了《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其中第二十七条对上述规定作了规定:《税收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述的额外扣除,是指每月扣除1600元。根据费用,应扣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数额; 《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附加扣除标准为3200元。因此,从2006年1月1日起从即日起,对所有无住所和海外收入的人员的工资和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为现行的4000元(800 + 320)0)增加到4800元(1600 + 3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