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动产所在地与该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则纳税人应提前向该不动产所在地的国家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并申报该税款。按照上述税额计算方法,将税费转交给该机构所在地的国家税务主管部门。
1)计税方法:采用简单的计税方法,应税额按5%的征收率计算。
(2)小规模纳税人按照下列规定出租房地产并缴纳增值税: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房地产(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出租房屋),并按照计算应纳税额到5%的回收率。对于出租房屋的个体工商户,应税金额按5%减去1.5%的税率计算。
如果房地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则纳税人应提前向该房地产所在地的国家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按照上述税法,并向机构所在地的国家税务主管部门申报税收。
如果房地产与机构所在的县位于同一县(市,区),则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的国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税款。
(3)预付税和应纳税额的计算预付税=含税销售额÷(1 + 5%)×5%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 + 5%)×5%的预付税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房地产,按照5%的税率计缴增值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增值税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附件2:《增值税增值税试点方案的规定》 ”
1.试点改革期间,纳税人[是指按照《营业税转增值税试点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税额”)。措施“)相关政策
1.一般纳税人将2016年4月30日之前购得的不动产出租,可以选择采用简单的税率计算方法,并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赁其不动产,该不动产与该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应根据上述税收向该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并在不动产所在地预付税款。
在领航员之前开始的高速公路指的是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在相关施工许可证书上标明了合同开始日期的高速公路。
3.一般纳税人在2016年5月1日之后租赁其购置的房地产,并且与该机构所在的县/市不在同一县(市),应在以下地点的房地产所在地预先纳税:税前税率为3%,负责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小规模纳税人将其购置的房地产(不包括个人出租房屋)出租,应纳税额应按5%的征收率计算。出租人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税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并向该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5.其他个人将所购置的房地产(住房除外)出租出去,应税额应按5%的征收率计算。
6.对于个人租赁住房,应税额应按5%减去1.5%的税率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