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1年9月1日起,中国大陆的个人免税额将调整为3500元。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5年10月27日,2006年1月1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届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下午投票批准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根据该决定,自2011年9月1日起,个人免税额将从目前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
过程是这样的:
《个人所得税法》于1980年颁布,仅对在中国的外国工作人员征收;
1986年9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对居民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1986年1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民国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对个体工商户征收个人所得税;
1994年,将这三种税种合并,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得以实施,起征点定为800元(该标准应称为“ 800元的费用扣除额”)。同时,中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分类收集方法将个人收入划分为工资,工资收入,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收入,承包和租赁业务收入,劳务收入,劳务收入,会费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利息股利股息,财产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偶然收入和其他收入,共计11个杂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