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1] 15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和用人单位解除劳资关系所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规定:
1.由于与雇主的劳资关系终止,个人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经济补偿金,生活补贴和雇主支付的其他补贴)。两倍金额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出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动者获得经济补偿的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终止劳动合同获得经济补偿的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文件(国税发〔1999〕178号),该文件规定:
1.因劳动合同解除而获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的个人,应在“工资收入”中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次,考虑到个人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很大,被解雇的人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被一个人视为一次获得几个月的薪水和薪金收入,并在一定时期内平均。具体的平均方法是:将个人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企业在企业的工作年限,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和薪金收入,并按照下列方式计算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法的规定。企业中个人工作的年数是根据实际工作年数计算的,超过12年的计算为12年。
李先生解除了劳动合同,获得了一次性补偿金10万元。
根据(财税[2001] 157号)文件,计算免税部分的补偿费= 10-2 * 3 = 40,000元
根据(国税发[1999] 178号)文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4/8 = 50万
应付个人所得税= [(5000-2000)* 15%-125] * 8 = 2600元
应根据上述文件分别计算因终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它与当月收到的薪水无关。此外,李还获得了税后工资。预扣个人所得税。李的每月税后工资为1800元,其他条件保持不变,因此因解除劳动合同而一次性支付的经济补偿收入应与上一次计算相同。
两个文件链接:http://202.108.90.178/guoshui/action/GetArticleView1.do?id=1275&flag=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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