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股份的转让目前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但是,股息股利必须分开处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制度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 49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的上市公司的股利分红传输系统现已实施区别个人所得税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个人持有在“国家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国家股份转让系统”)中列出的公司的股票,并且如果持股期限在1个月(包括1个月)内,则全部股息应被包括在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暂减50%;持股一年以上的,按25%的比例临时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以上所得统一适用于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