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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发行者:Liren分析
1.中国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1.税收模式难以体现公平和合理性
2.税率模型复杂且繁琐,最大边际税率太高
中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基本上根据应税收入的性质确定税率,采用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平行的结构,并设计了两组超额累进税率。这种税率模型不仅复杂繁琐,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引起税收不公。例如,超额累进税率存在差异。工资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五级超额累进税率适用于来自经营和租赁经营的收入。这种税率制度在世界上所有国家都是罕见的,并且与国际上降低税率的趋势相矛盾。从国际角度来看,另外的45%是最高累进税率,很少有国家采用如此高的税率。税率越高,逃税的动机越强。实际上,可以说如此高的税率的例子非常罕见,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累进税率过高将严重限制私人储蓄,投资和辛勤工作的积极性,并阻碍国民经济的发展。
3.扣除不合理的费用
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抵扣采用不同金额的固定额和固定税率两种抵扣方法。这方面导致计算复杂性并且给双方带来计算困难。另一方面,还有不合理和不公平的因素。这反映在以下事实中:既没有考虑通货膨胀和物价水平的因素,也没有考虑到抚养老人和抚养孩子的不同情况。
4.税率相差太远。
5.缴税后将不会发出缴税证明。
税收部门在收取个人所得税时不提供纳税证明,即纳税证明。政府欠纳税人一张税收收据,这是不可避免的事实。人们说:“我们无法证明我们是纳税人,也无法证明我们缴纳了多少税款,因为我们从未获得过纳税证明。”
长期以来,个人所得税一直是“预扣和预扣”的征收方式。即,从工资中统一扣除支付工资的单位,并且工资单还具有“减税”这一特殊项目。问题在于,扣税后,税务局不会给纳税人一张发票。为纳税人单位发行一张已缴税票,纳税人仍然对当月缴纳了多少税或缴纳了多少税感到困惑。
这几乎已经成为惯例。它的存在自然是有原因的。当地税务部门的解释是,如果每个人都发行已缴税票,那是浪费。一种是大多数人不会使用这些文件,另一种是他们必须打印这些文件以缴纳地方税。
当然,纳税人“确实”收到了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收据,不仅是为了确认自己是纳税人。问题的实质是这种传统税收方法的落后之处对纳税人而言是不透明的。3.程序不完善的弊端也造成严重的个人所得税损失,因此也不可避免地受到大家的质疑。从某种意义上讲,征税方法的滞后为逃税者“创造”了机会。
第二,改革建议:
1.采取家庭税收与个人纳税申报并存的纳税单位模式,增加对低收入家庭的个人所得税保护,这将使税收制度更加公平合理。
2.合并某些税率并降低税率水平。税率水平过高,不仅不利于税收的征管,也不利于对个人近期收入的分类,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
3.降低高收入者的税率,例如,将最高税率更改为20%。为了有效扭转高收入者的逃税趋势,税率设计鼓励高收入者纳税,激励个人发家致富,增强个人工资和所得税的激励作用,并促进改善。税收征收和管理效率。
4.税务部门在收取个人所得税即纳税证明时,会立即打印纳税凭证。保护纳税人权益。
1.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
2.中国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分析
中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存在许多问题,例如,缩小收入差距的作用相对较小;水平不平等;以及税收和管理问题。
1.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在缩小收入差距方面的作用较小
陈卫东在他的文章“从国际比较的角度对中国个人所得税再分配功能的改革思考”中发现并指出,所得税的累进性通过比较所得税来缩小收入差距。中英美之间的个人所得税。中国起着重要作用。但是,中国的个人税制在设计上进展不足,分类所得税有利于高收入纳税人的法律规避。原因如下:
首先,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在纳税时间表的设计中存在缺陷。累进税是个人所得税缩小收入差距的基础。只有真正认识到不同的收入水平可以按不同的边际税率缴纳税款,才能切实实现累进税收征收效果。遗憾的是,尽管中国的个人所得税设计在税率上是渐进的,但它并不十分适合中国的收入分配现实,因此其高边际税率并未真正实施,从而损失了个人收入。调整收入差距的税收。渐进性。另外,扣除额太大。将美国的人均国民总收入(GNI)和《世界发展报告》与中国类似国家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进行比较,不难发现,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和薪金收入扣除额为相对于人均国民总收入过高。换句话说,在相同税率下,累进率越高,处于收入分配相对位置的个人应税收入将面临更高的税率。但是,由于我国制度的缺陷,税率不是累进的,从而减少了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
其次,所得税的规模太小,不能起到应有的缩小收入差距的作用。在设计1994年税收制度时,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促进经济发展。因此,当时强调税收中立,并且优先考虑促进经济效率的原则。在当时的宏观经济学背景下,不能强调个人所得税在缩小收入差距中的作用,在保证财政收入的前提下,不可能将个人所得税作为收入的主体,使得个人所得税的总体规模很小,即使在个人个人所得税是2002年最大的所得税,仅占全部税收的6.9%,仅占整个GDP的1。16%。当然,这对调整收入差距的影响是不足的。没有重大税制的结构改革和调整,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很难在调节收入差距中发挥重要作用。
2.中国个人所得税水平公平性的缺陷分析
其次,扣除额未完全考虑纳税人享有相同收入的能力的差异。即使个人喜好相同并且获得相同的收入,由于性别,健康状况,职业,年龄和社会责任的不同,也会导致类似商品的不同消费。在支持天数上,残疾人和正常人,老年人和中青年人,脑力劳动者和体力劳动者,大病患者和健康人的消费能力差异很大。当前的扣除没有考虑到这一点。无论收入的类型如何,相同的收入类型都是相同的,因此不考虑任何特殊扣除。根据《美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这一点更加详细和用户友好。但是前提是必须有详细,准确的个人收入和信用状况记录,中国在这方面相对落后。
同样,扣除额并未考虑收入以外的其他收益以及实现不同收益的差异。从收入以外的附带福利的角度来看,扣除额未考虑附带福利。现在,各种企业以附带福利的形式增加其个人消费能力已成为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附带福利通常以实物形式体现。一些行业因其雄厚的财务实力为员工提供了许多便利的条件,并且有许多福利措施可帮助改善人们的生活水平,促进文明以及身心健康。为了获得具有不同属性的相同收入,所支付的木材是不同的。对于不同的纳税人,相同质量和相同金额的收入是不同的。由于不同的人处于不同的社交环境中,付费木材不仅包括劳动力的体力,还包括许多无形的贡献,例如决策,管理,商机,荣誉和精神。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城牧的扩展和包容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原来的和传统的推论方法已经不能满足横向公平的要求。
3.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问题
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是1980年9月开始征收的,1994年开始进行了修订,以开始实施新的税制。各级税务机关不断完善和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促进了个人所得税收入的快速增长。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地意识到,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和管理仍然存在许多问题。
首先,无法完全有效地监控个人收入,高收入个人的税收调整不力,个人所得税的损失更为严重。据统计,2001年,中国7万亿存款中,有钱人占总人口的比例不到20%,有80%是个人,但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还不到个人总数的10%。所得税。所得税的主题仍然是工人阶级。在收入监测方面,缺乏必要的部门协调和监测方法。中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并未规定各级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的资产进行评估,并有相应的法律支持措施。
其次,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存在许多缺陷。①收集和管理方法落后。中国目前实行两种收款方式:预扣,预扣和自我申报。申报,复审和预扣制度并不完善。收集和管理方法落后,难以达到预期效果。尚未形成全面的信息网络系统。②收集管理人员不足,素质不高。目前,中国有近一百万的税务人员,但真正致力于个人所得税征收和管理的人并不多。大约一半的税务人员学历较低,其中一些人没有学过税收。他们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无法满足税收需求。
中国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的新时期,新事物的不断出现给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监管带来了许多问题。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国家正在积极探索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方式方法。随着我们逐渐理解问题的性质,现有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将得到解决。
3.关于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一些建议
1.从分类所得税改为综合所得税。通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出,综合所得税在缩小收入差距方面比分类所得税发挥更大的作用。为了稳定起见,目前不可能迈出一步,改革计划应采取循序渐进,不激进的态度。因此,在政策调整方面,首先要考虑现实,对分类所得税进行适当的改进,然后在适当的情况下转换为综合所得税。当前个人所得税改善的重点是使其进步真正体现出来。从上面可以看出,税法在税率的设计上是不合理的,高税率实际上是无用的。为此,有必要调整适用于个人工资收入的税率和税率范围。在适当的条件下,可以将当前的分类所得税转换为综合所得税。我们认为这些合适的条件是:人均国民总收入达到中等收入国家的水平;社会交易主要通过转移支付来实现;银行,税收,海关等之间的计算机网络可以实现与纳税人的信息共享;纳税人法律意识大大提高。违反税法的处罚是相当严厉和有效的。这是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长期目标,需要很长时间才能逐步进行。
2.完善个人所得税的“扣除”制度。推论应借鉴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进行系统,规范,分级,灵活的演绎。在具体操作中,不仅要考虑抵扣额的科学要求,而且要考虑抵扣额的限制以弥补确认收入,以及在确认中无法实现的特殊因素。收入。根据年龄的不同,扣除额也应有所不同。根据年龄使用逐步扣除来充分考虑实际消费能力;扣除额可以根据家庭日数和人均扣除额计算;应建立扣除的通货膨胀弹性对扣除额进行“指数调整”;根据价格指数调整成本扣除额,以消除通货膨胀引起的税基增加,并将名义税基征税改为实际税基。
3.建立诚信纳税档案和激励机制。例如,税法宣传和纳税意识的工作,充分利用当今的电子信息技术,建立可靠的税收档案数据库,还可以为税收监测提供数据信息,并为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基础提供依据。学分制。建立光荣的纳税,可耻的逃税行为。在扣缴税款的现阶段,不仅没有向纳税人提供纳税证明,而且即使纳税人也不清楚他们已经缴纳了多少税,他们也应该为纳税人签发纳税证明。使用,也是一种精神激励。
从制度到实际征收过程,中国的个人所得税都有很多问题,而以上建议还不够。我们需要更多的学者,政策制定者和纳税人相互交流,逐步改革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只有调动各方的积极性,倾听各方的意见,并吸收各方的智慧,才能最终解决这个问题。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监管中的若干问题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中的主要问题及改进建议
自2008年1月1日起,中国正式实施了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并相继发布了实施细则和各种通知,解释了一些不清楚的问题。新税法已经实施了半年,它在减轻内资企业的税收负担,促进地区间公平,统一的税收政策环境方面具有总体积极意义,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新概念的含糊不清和政策执行口径不清楚。有必要及时调查分析新税法的执行情况,总结发现的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补充和完善的调整措施。
1.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中的主要问题
(1)调整纳税人范围导致总公司征收所得税
鉴于以下事实:中国的传统企业组织形式,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正越来越多地被现代企业组织形式,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原始为了满足在银行中开设结算帐户,建立独立的账簿,准备财务和会计报表以及独立计算损益作为确定公司所得税纳税人的标准的条件,还有其他条件和必要性。新税法将公司和非公司系统形式的公司和创收组织定义为公司所得税的纳税人,这是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主体形式的必然选择,反映了国际惯例和前瞻性。但是,中国现行的税收征管体系和企业经济组织形式也有许多特殊性,全面细致的“缺陷填报与错误检查”必不可少。当前,跨省分支机构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问题是由此产生的主要问题之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区域营业税征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 ,为实施新税法,纳税人的“法人判断标准”不再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的征收和管理的基本计算方法可归纳如下:首先,对于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范围的省际和市级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和分支机构总数的总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所得额。二是在企业总部和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后,按比例预缴应纳税额。总公司按应纳税额的25%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税,年终汇总清算后的收入由中央和总公司在60:40分摊;应纳税额的25%已预付给中央国库并汇总清算后,中央财政收入所得税的60%为中央收入,财政部根据自三年以来各省市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实际份额,由财政部定期转移。 2004年至2006年。每个二级分支机构都根据上一年度(上一年度从一月至六月,上一年度从七月至十二月)的三个因素(权重:0.35、0.35、0.3),其各自的营业收入,雇员来分配盈余。薪金和总资产应征税额的50%,并提前向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税,收入由中央和分支机构在60:40分摊。第三是年底后,总部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根据汇总表计算企业当年应纳税总额,扣除预缴税款,或多或少退还。总公司不忠实提供组织管理信息的,可以依照《征管法》有关“不正确提供税收信息”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但这只是事件发生后的一种补救和纪律措施,没有有效的方法可以在事件发生前对其进行监视。
此外,在实行新的所得税收入分配方法之后,各级政府都密切注意了总部门。新税法的实施激发了地方政府发展总部经济的热情。因此,地方政府将采取各种措施影响辖区内的分支机构,以促进其转变为法人实体。结果是干扰了纳税人的正常业务活动,导致了国家和地方税务机关的管辖权纠纷。
(2)应税收入的计算问题
1.免税收入扣除问题
与公司所得税法最初的概念(收入只有一个总收入)不同,新税法明确提出了应税收入,非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概念。其中,非应税收入是指不是由于企业牟利活动的性质和根源而产生的经济利益,应根据征税原则永久排除在税收范围之外,主要包括财政拨款和行政管理依法并纳入财务管理机构费用,政府资金。
但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8条规定:“企业的非应税收入应用于支出或由支出形成的财产,不得对折旧或摊销进行扣减或相应的扣减。被计算。”这项规定没有区分支出的性质,也没有真正体现“不征税”的精神。对企业而言,获得的非应税收入主要是指国家指定的,国务院批准的专用资金。本质是政府对企业的一种捐赠。此非应税收入可以是两个这种联系带来了企业的经济利益的流入:首先,在获取非应税收入的过程中,企业不需要支付对价,而获取的过程就是经济利益的净流入;第二,企业利用这部分收入从事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经济效益的流入。如果纳税人将非应纳税所得额用于取得应纳税所得额相关支出,而又不能按照匹配原则进行抵扣,那将不可避免地导致对非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实际征税。
2.在具体实施中对合理性原则的困惑
新税法第8条及其实施条例的第27条规定了税前扣除中的“合理”标准。合理性原则的适用是国际惯例,企业为获取收入而发生的合理支出可以依法得到充分补偿。但是理性是一个相对模糊的概念。在具体实施中,由于理解角度和知识背景的差异,很容易在收款方之间甚至在收款管理机构内部(包括州税与地方税之间)形成截然相反的意见,税收法律的实施带来了障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概述〉的通知》(国税函发〔2008〕159号),主要是关于工资合理性的规定。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实际提供的服务;第二,赔偿总额在数量上是合理的。实际经营中主要考虑员工的职责,过往的薪酬以及员工的业务量和复杂程度等相关因素。同时,我们还必须考虑同一行业本地雇员的平均工资水平。但是,一方面,使用该项目进行避税的不合理扣除的性质和适用税率尚未确定,可能出现在实际工作中的公司股东可能以工资的名义分配利润,或者经营者不当地支付高额费用。自己的工资此类问题的定义和惩罚尚不明确。可以看出,在合理性评价标准中,有必要进一步制定更多可执行的定量指标。另一方面,目前,中国新税法尚未阐明确定雇员人数的方法,“在企业工作或就业的雇员”的定义尚不明确。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将企业的员工定义为调度企业提供的服务人员?在实践中,可以理解为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协调吗?兼职工人的工资应否视为劳务支出?存在一系列需要统一收集和管理机芯的问题。同时,由于难以确定员工人数的真实性,因此在扣除工资总额的14%范围内扣除员工福利费用也失去了进行准确计量的可能性。
3.福利扣除
新的会计准则将员工福利支出统一在员工薪酬中。会计要求公司在首次实施新会计准则时将福利应付款项转入“职工薪酬—福利费”。上市公司可以用余额抵消当前的管理费用,非上市公司将继续使用原来的规定。但是,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条例仍然允许提取职工福利费,这与新的会计准则不一致,使企业处于亏损状态。
(3)税收优惠政策中的几个问题
1.公司所得税优惠目录尚未发布 《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7条,第99条,第100条是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已出版以前,企业很难确定是否享受税收优惠,因此应照常纳税。目前,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外,其他税收优惠项目的实施标准尚未出台。因此,企业将无法及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这不利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发展以及国家支持的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企业的发展。
2.有关环境保护,能源和节水项目的优惠所得税管理的问题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8条规定,从事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和节水项目的企业的收入应为该纳税年度以来的第一个生产和销售税的第一年。获得该项目的营业收入。从第3年到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从第4年到第6年减半。存在的问题如下:第一,大型企业使用环保,节能,节水的产品作为产品生产的原材料,而不是对外销售,而是减少了原材料采购量。 。他们的项目收入应如何衡量。其次,在程序上,项目首先要得到管理部门的认可,然后企业进行投资改造,然后完成建设,获得生产经营收入。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许多企业先进行投资和改造,完成生产经营收入,然后去管理部门确定项目,再过年,那么享受优惠政策的时间就成了需要明确的问题。
3.关于“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开发”的标识和研发费用的范围
新税法规定,如果企业因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技术而产生的研发费用不是由无形资产构成的,则计入当期损益。按照规定扣除100%的基础,然后按照研发扣除50%的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尽管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研究与开发费用的优惠扣除仅限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但该政策要优于原先的“技术开发费”,无论概念如何。,范围或研发领域已更改。存在以下问题:首先,需要解决“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的问题。第二,“研发费用”项目的内容应包括哪些具体费用。第三是原始的有关技术开发费的规定如何适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 88号)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技术开发。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费用项目是在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在当年扣除公司所得税之前,将实际发生额的50%额外扣除。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中不足以抵扣的部分,可以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的最高期限不得超过5年。年份。但是,新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的上述研发费用可以扣除研发费用的50%,以及如何处理企业结转的未扣除的技术开发费用金额。上一年的企业。新税法和相关政策没有明确规定。
4.固定资产超重扣除政策的趋同
新税法规定,由于技术进步和其他原因而需要折旧的企业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期限或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原始税法与固定资产折旧期之间存在不一致之处。例如,新税法规定运输车辆和电子设备的最短折旧期限将分别从5年缩短为4年和3年。此规则仅适用于2008年1月1日之后购买的设备吗?之前购买的设备如何实施?此外,尽管《新税法》第32条规定,可用于缩短折旧期限或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该规定目前尚不可用。至于“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换速度更快的固定资产”和“常年处于强烈振动和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则没有具体的定义。
5.关于资源综合利用的政策问题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9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33条所指的“收入减免”是指使用《企业所得税综合利用优惠目录》中指定的资源的企业。资源”为主要原料来自不受国家限制或禁止且符合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的产品生产的收入减至总收入的90%。问题在于,企业资源综合利用所产生的大多数产品不是对外出售,而是继续用作生产的原料。在制定优惠目录时,如何合理确定相关收入,价格,产品尺寸等是必须考虑的问题。
(4)核实企业征收和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有关对受企业所得税核查的企业实施税收优惠的问题
“企业所得税每月(每季)预付款纳税申报表”声明指出:“应按规定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可以在过渡期间,小型和低利润公司享受税收优惠和高科技税务机关批准或备案的技术企业优惠和其他减免税优惠。 ”借鉴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以往经验,特别是税收评估信息的分析和应用,在企业所得税信息建设中,应统一规范国家和地方税收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内容,并共享应实现国家和地方税收企业所得税管理信息化促进新税法实施过程中同一地区不同管理机构所掌握政策的一致性,为纳税人提供公平的税收环境。
(3)建立总局的信息反馈系统和协调监督机构,实行年度纳税申报的双向备案审查和备案制度,并将各地发生的问题反馈给地方税务机关作出裁决的监督机关。
(4)尽快建立涵盖企业所得税管理各个方面的综合企业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通过开发税务评估软件,建立各种指标关系和预警指标,分析和比较输入数据,及时发现纳税情况申报单中的问题构成了税务机关进行税务评估和税务审计的基础。通过推进企业所得税管理信息化建设,努力实现所得税申报和数据收集的一致性,从而实现数据信息的共享,全面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
(2)优化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
1.在新的公司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进一步完善关于非应税收入的说明
显然,企业的非应税收入用于与获得应税收入相关的支出所产生的费用或财产,并且不得扣除或计算相应的折旧或摊销额。
2.明确的减薪标准
(1)依照新税法制定《减薪管理办法》,以规范作业,准确把握政策。
(2)制定工资“合理性”的定量指标。例如,《日本所得税法》对公司前几名董事和股东的薪水有明确的限制,规定不得超过所有员工平均薪水的某个水平;美国为判断工资和工资支出的合理性设定了具体指标。
(3)为了以工资的名义向公司股东分配利润或不正确地支付高工资,以使经营者在计算税收时获得更多的减免,他们可能会根据“估计股息”的概念支付不合理的工资。假定为股息分配,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限制“雇员”的要求,以增加纳税人造假的成本和风险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协议,或者虽已签订合同或协议但未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实,但不得支付其工资和薪金。税前扣除。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其他基本保险的,不得扣除税前工资等。
3.弥合新税法与新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并阐明福利扣除的联系方法
作者建议在2008年底按规定比例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支出应计入2007年底应计职工福利支出余额。在应计余额为零之后,新税法规定比例实际上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
4.为了进一步阐明原始税制下几个税前扣除项目之间的过渡关系
如果在2006年底之前增加了税收余额,已动用的雇员教育资金的余额以及因纳税等增加的投资损失等问题,过渡应进一步阐明。
(3)加强优惠政策,享受条件和审批制度的制定
1.加快引入支持新税法的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