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劳务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在开具发票时明确表示不能缴税。
这3%的个人税是否可以代替工资的预扣和支付,我确实必须咨询当地主管的地方税务局。
个人所得税征收
工资收入,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以及有偿服务活动收入。经营活动收入。承包和租赁业务的收入,劳务收入,手稿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利息收入,股息,股息,财产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财产转让收入,财产转让收入,意外收入和其他收入。
计算方法:
1.应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快速计算扣除额
2.扣除标准3500元/月(2011年9月1日起正式执行)(适用薪资收入)
3.应税收入=扣除三项保险和一项金扣减标准后的每月收入
收入,劳务收入,手稿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利息,股息,股息收入,财产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意外收入,其他收入。
一是在返回组织所在地后,是否应在项目所在地重复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个是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否已在公司所得税前扣除。下面分别回答。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行业跨省和异地工程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的公告,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雇用劳务人员跨省和跨地区工作工资性收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项目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单位所在的税务机关不得对其他地方的建筑工人的工资收入进行重复征税。
2.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在税前扣除个人所得税。原因如下:
1.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个人。企业仅行使预提义务,不承担税金,因此不能扣除。
2.如果企业为个人承担个人所得税,则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第8款,即与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相同的费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行业跨省和异地工程工人个人所得税征收和管理的公告,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在跨省工作期间收取个人工资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所得税,并向项目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
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所在的税务机关不得对不同地点的建筑工人赚取的应税工资和薪水重复征税。
扩展配置文件:
在中华民国,中国对酬金和证券存款的利息收入征收所得税。
1950年7月,政府行政办公室发布的“税收管理实施指南”列出了对个人收入征税的类型,后来被称为“工资所得税”。但是,由于我国生产率低下和人均收入水平低,已经实行了低工资制度。尽管已经确定了税收,但从未征收过税。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同年12月14日,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颁布了《个人所得税实施细则》,只对外国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4]到目前为止,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已经建立。
1986年9月,为响应中国国内个人收入的巨大变化,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整税暂行条例》,规定统一征收对国民的个人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整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