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的上市公司股利分红,按照上市公司股利的差别税收政策执行。10%和5%。
持有超过1年的股利免税,并适用于新三板。
我是新三届董事会的周老师,谢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的核算个人所得税计算依据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1.自然人转让股权的所得。被投资企业(股份)根据公平交易价格计算确定纳税基础。如果计税依据明显偏低,没有正当理由,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采用本公告所列方法进行核实。
计税依据显然很低,没有理由
(1)如果满足以下情况之一,并且没有正当理由,则可以认为纳税计算的依据很低:
1.宣布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获得股权和相关税款的价格;
2.宣布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应的净资产份额;
3.在相同或相似条件下,宣布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同一企业的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的股权转让价格;
4.在相同或相似条件下,宣布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同类行业企业的股权转让价格;
5.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情况。
(2)本文第一段提到的理由涉及以下情况:
1.被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包括三年)遭受亏损;
2.由于国家政策调整而导致的低价股权转让;
3.将股权转让给对转让人负有直接抚养或抚养义务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受抚养人或受抚养人;
4.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合理情况。
1.相关概念
上市公司:指其股票在国家股票转让系统上公开上市的非上市公众公司
存货期限:指从个人获得上市公司的股票之日起到股票转让和交付之日的第二天之前的时间。
2.政策分析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上市公司股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条(1 )(财税〔2014〕48号)规定:
持有在国家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上市的公司的股票的个人,其持股期限在1个月(包括1个月)以内,其全部股息将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股权期限为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暂时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50%;
如果持股期限超过1年,应纳税所得额应暂时减少25%。以上所得统一适用于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表格】:个人所得税差别政策指示表
三。例子
假设A于2010年1月1日购买了100万股新的第三板股票X,则公司于2010年1月31日向每位股东支付了每股人民币0.01元的股息。然后:
如果A在2010年1月31日卖出股票,则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0.01 * 100 * 20%= 2000元
如果A在2010年12月31日卖出股票,则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0.01 * 100 * 50%* 20%= 10,000元
如果A在2011年12月31日卖出股票,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0.01 * 100 * 25%* 20%= 0.05万总而言之,该政策的核心是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长期持有小型和微型企业股票,并抑制短期投机活动。
参考资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上市的公司的股利分配实行差别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