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超过应纳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我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二条:
“在下列情况之一下,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应根据本办法提交纳税申报:
(1)年收入超过人民币120,000元;
(2)在中国两个或两个以上地点赚取工资的人;
(3)从中国境外获得;
(4)在没有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下获得应税收入;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为实施条例)第36条和“
个人所得税自纳税申报方法根据{{}}第2条,在中国有个人所得税责任并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自行提交纳税申报表:(一)12万元以上; (二)从中国两个或两个以上地方取得工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收入; (四)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在上述五种情况中,第一和第五种情况是经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中新增的规定。在第一种情况下,纳税人不包括在中国没有住所且在纳税年度在中国居住少于一年的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