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个人所得税用于偿还工资的情况下,许多地方可以每月计算和支付个人所得税。具体地点不同。例如,《关于前几个月工资偿还计算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粤地水发〔1999〕239号)规定,已偿还的工资应分配回相关月份的工资和收入。被合并为个人所得税。福建省地税局于2015年发布了《关于补发工资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5年第7号),规定:纳税人将进行政策性的资本调整,工作晋升,工作调动,新进员工分级,单元准备期或如果由于财务困难等原因重新上个月的工资,并且可以按照税法和财务制度处理相关帐户,则应将重新发出的工资恢复到相关月份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应重新计算当月的价格,减去当月支付的税款计算每个月工资报销应调整的税额,汇总并合并到月工资报销中,并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