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或社会公益组织捐赠的个人,其应税所得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可抵扣个人所得税,超过30%的个人不得扣除。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4条:《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提到的个人收入捐赠给教育和其他公共事业,是指个人通过中国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福利事业,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地区以及贫困地区捐款。
捐赠金额中不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震灾区个人捐赠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5号规定:
1.个人通过预扣单位向灾区捐款。代扣代缴单位应当出示政府机构或者非营利组织颁发的简易捐赠证书,代扣代缴单位记录的个人捐赠时间表等。代扣代缴税款时,应依法扣除。
2.如果个人通过政府机构或非营利组织直接向受灾地区捐款,并通过扣缴方式缴税,则捐赠者应出示政府机构或非政府组织签发的捐赠证书营利组织及时向扣缴义务人组织。单位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扣除;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根据收到的政府机构或者非营利组织的捐赠款,依法予以抵扣。
3.预扣单位向税务机关提交全额预扣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将政府机构或非营利组织发出的捐赠收据(副本)与该单位一并提交每个纳税人的捐款总额和当期扣除的捐款金额。
因此,对于个人公益捐赠(向地震灾区捐款的个人除外),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
向地震灾区捐款的个人可以从应税收入中全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