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税与个人税不同
公司税是企业所得税
个人税是个人所得税。不同
如果您不注意这一点。。也许你必须纳税
去税务局
遵循此通知可以抵扣,但也取决于您所在地区的当地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个人住房转让收入
关于与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的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 108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分开的城市,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山东,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的地方税务局,贵州,青海,宁夏,新疆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青岛,宁波,厦门市财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转让住房的个人应将其转让收入减去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的余额用作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收入”该项目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后来,根据中国经济形势的发展需要,《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个人销售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 。278)个人房屋转让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关于住房的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和替代有具体规定。目前,在征收个人所得税以转让住房的过程中,各个地区都反映出一些需要进一步澄清的问题。为了完善制度,加强税收征管,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如果对房屋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则以实际交易价格作为转让收益。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没有正当理由的,收税机构有权依法根据有关资料核实其转让收入,但必须确保纳税人的应纳税价格。各种税种是相同的。
2.纳税人在通过房屋收入转移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核实购买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的原件,经税务机关审查后,可以扣除。房屋的原始价值(来自转让收入)在房屋转让过程中支付的税费和相关的合理费用。
(1)房子的原始价值是:
1.商业住房:购买住房时支付的实际价格和相关税款。
2.自建房屋:在建造和获得产权时发生的实际建筑成本以及实际支付的相关税费。
3.经济适用房(包括筹资和合作房屋建设,用于安置项目的房屋):原始购买者支付的实际房价和相关税金,以及根据规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4.购买的公共住房:原始购买的公共住房标准面积的价格基于当地负担得起的住房的价格,再加上实际购买的超出标准面积的公共购买住房的价格和支付给财务部门(或原件)财产单位)的收入和税款。
已发布的已购买的公共住房是指城镇雇员根据国家和县级(包括县级)人民政府的有关城市住房制度改革政策以成本(或标准价格)购买的公共住房。
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根据县级以上(包括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
5.城市拆迁安置房屋: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5号)和《建设部关于印发《指导意见》的通知》。 《城市房屋拆迁评价》(建筑房屋[2003] 234号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其原始值如下:
(1)如果房屋拆迁并在获得货币补偿后购得房屋,则实际支付的房屋价格以及购买房屋所支付的有关税费;
(2)如果房屋拆迁采取产权交换的形式,则房屋的原价应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价格以及所支付的有关税费;
(3)房屋拆迁采用产权交易方式。被拆迁人取得房屋置换款并获得部分货币补偿的,房屋置换价的原价为《房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价格和付款额。有关税费,减去货币补偿后的余额;
(4)房屋拆迁采用产权交换方式。如果被拆迁人获得了房屋交换款并支付了部分货币,则房屋交换价的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规定的价格,外加付款金额。支付的货币和相关税款。
(2)房屋转让期间支付的税款是指:纳税人在房屋转让期间实际支付的税款,例如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其他税种。
(3)合理支出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房屋装修支出,房屋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及其他费用。
1.支付房屋装修费用。如果纳税人可以为装修费用的实际支付提供统一的税款发票,且发票上列出的付款人名称与转让的财产所有人相同,则由税务机关审查后,转让房屋之前发生的实际装修费用如下在规定比例内扣除:
(1)购置的公共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最高扣除额为住房原始价值的15%;
(2)商业住房和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额为住房原始价值的10%。
最初购买纳税人的房屋是装修房屋,也就是说,如果合同规定房屋的价格包括装修费(铺地板,配有卫生洁具,厨具等),装修费用不得再次扣除。
2.为住房贷款支付的利息。纳税人出售用抵押贷款购买的房屋时,应根据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扣除实际支付给贷款银行的住房贷款利息。
3.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实际支付了手续费,公证费等,并根据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予以扣除。
本条的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实施。
3.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且准确的房屋原始价值证明,并且无法正确计算房屋的原始价值和应纳税额,则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第35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已为执行批准的税款做出了规定,即应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百分比来核实应缴个人所得税。具体比例由省地方税务局或省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方市税务局根据所在地,地理位置,建设时间,房屋类型,平均房价等因素确定。转移收入在1%-3%的范围内确定。
第四,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8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有关实施房地产综合税管理的问题”公告(国税发〔2005〕156号)。为了使卖房个人能够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加强税收征管,税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立税收征管窗口。个人在住房转让中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与转让过程中应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和土地增值额一致。税收和其他税收是一起处理的;地方税务机关无条件在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置收税窗口的,应当委托契税部门征收个人所得税等税款。
第五,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执行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房屋销售个人销售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 278号),一年内以市场价格出售自有房屋和计划出售现有房屋对于购置房屋的纳税人,首先要以税收保证金的形式支付为出售当前房屋而支付的个人所得税,然后根据所购回款项之间的关系全额或部分退还税收保证金房屋和原房屋的销售;从家庭唯一的客厅居住一年以上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上述优惠政策,以确保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房屋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缴纳保证金的征收,返还和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房屋销售个人销售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 278号)和国家中国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税收托管基金账户”的问题《管理办法通知》(国税发〔2005〕181号)要求,按照规定建立个人所得税存款专用账户,并建立纳税人专用档案,加强纳税保证金信息的收集,比较和审查;向纳税人宣传和解释税收征管政策和程序;认真做好退税准备工作,确保及时符合条件。
7.各级税务机关应认真宣传和执行有关税收政策,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一是不断广泛地宣传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政策,加强纳税人和纳税人住房交易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咨询;第二,加强与房地产管理部门和中介机构的协调与沟通,充分发挥中介税收协调和税收保护的作用,促使他们协助纳税人准确计算税收;第三,严格执行房屋交易的减免税条件和审批程序,明确纳税人应当提交的有关资料,并做好审查和评估税收数据;第四,对于符合减免税政策的个人住房交易收入,应及时办理减免税审批程序。
国家税务总局
2006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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