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应扣除与单位无关的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额。
向员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时,无需扣除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 10号)。
第一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时,应将超出部分计入个人当前的工资和薪金中。所得,个人所得税是计算得出的。 ”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 94号)第1条。已申请补充养老保险。
单位为个人雇员购买商业补充养老保险。办理保险程序时,应视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收入”项,并按照税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获得实际收入,应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扩展配置文件:
中国目前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具有以下共同特征:
(1)使用个人帐户累积模式。
(2)通常,只有企业支付费用,而个人雇员则不支付费用。
(4)累积的资金只能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而不能进行市场导向的投资。
(5)企业是自愿成立的,国家不强制执行。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第1条(财税[2006] 10号)。 : 第1条按比例和标准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应将超出部分计入个人的当期工资和薪金收入,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 94号)第一条。已完成个人的补充养老保险投降,单位为个体职工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保险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收入”项,并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由于各种原因,个人没有获得实际收入,应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单位为职工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及相关规定,企业为职工企业向保险公司缴纳(即保险属于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时,除免税以外的各种保险费的支付应当计入职工的当期工资收入。 “工资,薪金收入”项目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