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的退休工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再就业收入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付税费=(2000-1600)* 5%= 20元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计算非全日制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再就业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再就业的退休人员扣除个人扣除《所得税法》规定的支出标准后,应按照“工资收入和薪金收入”的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休人员再就业定义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退休人员的再就业也应符合以下条件:
1.雇员和雇主签订超过一年(包括一年)的劳动合同(协议),并且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佣关系和雇佣关系;
2.受雇人员因请假,病假,休假等原因无法正常工作时,仍享有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3.雇员享有与该单位其他正式雇员相同的福利,社会保障,培训和其他福利;
4.雇主负责组织雇员的工作晋升和职称评估。
1.退休工资,退休工资和退休生活津贴是免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第7款规定: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向干部和职工结算的支出,退休金,退休工资,退休工资,退休生活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2.从原单位领取退休工资或退休金以外的各种补贴的退休人员,应根据工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休单位获得的退休工资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退休人员应当领取退休工资或养老金。按照规定除黄金外,从原始工作单位获得的各种补贴,奖金和实物也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规定的免税退休工资,退休工资和退休生活补贴。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退休人员从原单位获得的各种补贴,奖金和实物,应当以“工资和薪金收入”减去成本扣除标准。应税项目支付个人所得税。
第三,退休人员重新就业所获得的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就业非全日制和离退休人员收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个人兼职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收入”应税项目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重新就业后,在扣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减免标准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规定,国税函[2006] 3号文规定该单位是否为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526该费用不再是退休人员重新就业的明确条件。
第四,从工作单位延长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所获得的薪水和补贴被视为免税的退休薪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休专家退休期间延长工资和薪金的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7号):退休年龄指国家退休年龄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的专家,学者和院士。延长退休年龄的资深专家根据以下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1.对于从劳资关系所在地的部门获得的高级专家,该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雇员支付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收入。被视为退休和退休工资,并获豁免个人所得税;
2.除了上述第1项所述的收入外,还包括各种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单位以外的地方获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和酬金和人员关系位于对于各种收入,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个人获得的提前退休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工资收入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前退休获得补贴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6号公告)规定:个人提前退休补贴是根据以下规定计算和支付的。
1.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统一的标准,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一次性给予退休人员补助。对“工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为提前退休程序获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根据提前退休程序与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月份的平均分配来计算。税收公式:
应付税款= {[(一次性补贴收入÷从提早退休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的税率-快速计算扣除额}×提前退休至法定退休实际的月数。
六。退休人员的其他应税所得,应当依法征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退休人员获得的自营生产经营收入,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和租赁收入,劳务收入,手稿收入,物业租赁收入,物业转让收入,利息股息收入,意外收入和其他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