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税收问题:个人股东使用自己的房地产投资来投资股票,并且对增值进行了评估。是否要征收个人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和暂时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评估的批复》(国税函〔2005〕319号):在评估公司的股权时,从增值税评估中获得的收入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已废除,第2号公告自2011年1月4日起生效。根据该实体的旧原则,在第2号公告生效之前,将不对非货币资产的增值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二号公告生效后,“财产转让收入”项目将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二,营业税问题:以无形资产和房地产投资股票,参与分配投资者的利润,共同承担投资风险,不征收营业税。提供以下信息后,由工商部门,区,市,地方税务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验资报告),投资份额协议和股权证明材料,应按照营业税减免审批程序。
3.土地增值税问题:根据《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 48号)第一条的规定:房地产投资及合资,投资1.合营各方以投资股票价格或合营条件投资土地(房地产)时,将房地产转让给被投资单位或有形资产时,暂时免征土地增值税企业。如果将房地产重新转让给投资或相关企业,征收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企业除外)
4.契税:《契税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土地和房屋所有权用于投资和持股,并被视为转让。对接收人征收契税,税率为3%至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