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1] 157号规定:1.个人因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而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金和其他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补贴)。雇员平均工资的三倍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出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规定执行。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