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派遣公司代扣代缴劳务税,同时向职工开具个人税款发票。劳动法对税收没有任何规定。
执行法官咨询了税务机关,并确认建筑公司的预提税率是正确的。李先生不同意建筑公司在执行此案时扣除的个人所得税,并要求建筑公司全额支付裁定。法官的陈述:当法院执行工资争议案时,发现许多雇主和雇员对是否应从执行中扣除个人所得税存在争议。在工资纠纷案件中,作为执行依据的仲裁裁决或民事判决通常仅规定可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一定数额的薪水或其他收入,但没有说明该数额是税前收入还是税前收入。税后收入。收入。此案进入执行阶段。一些被执行人在支付执行案件时直接扣除了应付的个人所得税。申请人认为,被执行人应按照裁判的规定完全履行付款义务,不同意扣除个人所得税。关于被执行人是否应在执行情况下代扣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目前有两种不同的观点:(1)在执行期间,被执行人不应代扣个人所得税。法院执行的依据是有效的法律文件,因此支付给李先生的款项应为判决文件所确认的数额。企业不应代扣代缴,因此建筑公司不应从执行金额中扣除预扣税。(2)被处决者可以在执行期间预扣并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建筑公司作为付款人,有义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当向个人支付应纳税额时,他们应遵循因此,预扣税应允许在执行期间从执行金额中扣除预扣税。在执行实践中,一些法院采用第一种观点,即企业因工资纠纷而成为被强制执行人时,应按照有效法律文件中规定的金额充分履行其义务,并且不扣缴任何个人所得税。从执行量。申请人在取得执行情况后,应当向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