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建筑服务的农民工,应当从劳务所得中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65号)的第四条规定:代扣代缴代缴下列所得:个人,应预扣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1)工资收入;
(2)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所得;
(3)劳务报酬;
(4)手稿报酬;
(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6)利息,股利和股利所得;
(7)物业租赁收入;
(8)财产转让收入;
(9)意外收入;
(10)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收入。
因此,单位在支付劳工成本时会代扣和支付移民工人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关于退休人员再就业定义的回应》(国税函〔2006〕526号),再就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雇主签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有长期或持续就业关系和就业关系;第二,受雇人员因请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工作时,仍享有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三这是因为该雇员享有与该单位其他正式雇员相同的福利,社会保障,培训和其他福利。第四,受雇人的工作晋升和职称评估由雇主组织。
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退休人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计算和计算兼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个人所得税的答复,对于重新获得的收入,就业收入(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应按“工资和薪金所得”的应纳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扣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成本标准后,按规定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答否则,个人所得税是根据“劳务收入”计算和计算的。
结合这个问题
1.如果属于文件中规定的情况,请按照“薪金收入”的应纳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6000-2000)* 15%-125 = 475
2.如果不属于本文件规定的情况,则应根据“劳务收入”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6000 *(1-20%)* 20%= 9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