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税收原则是:集体享受,不可分割,非现金方式。福利消费通常满足此功能,因此无需征税。相反,要付出代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定生活补助费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是指纳税人或纳税人。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家庭的工作单位已经按照国家规定向保留的福利或工会基金支付了临时生活补贴。以下收入不属于免税福利费用范围:
(1)各种补贴和从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中预扣的福利费或工会基金向个人支付的补贴;
(2)每个人都有补贴和补贴;
(3)个人购买的单位,例如汽车,住房,计算机等,不是生活费用的临时补贴。
福利费,即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对雇员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的原因,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从其福利费或根据相关规定保留的工会经费中支付国家法规。员工临时生活困难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以下收入不属于免税福利费的范围,应将其收入工资和薪金收入中以计算个人所得税:
①各种补贴和从福利费和工会资金中支付给个人的补贴,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
②每个人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员工的补贴和津贴;
③个人购买汽车,房屋,计算机等的单位不是临时生活困难的补贴。
根据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下列非工资性收入或不属于纳税人自己的工资性收入的补贴和津贴为免税:
①独生子女津贴;
②公务员薪金制度的执行不包括基本工资总额,津贴差额和家庭成员的副食品津贴的补贴;
③育儿补贴;
④差旅费津贴和伙食津贴(指财务部门的规定,因商业目的在市区和郊区工作,不能工作或不能回去吃饭,确实需要外出就餐的个人,实际用餐次数,按规定产生的餐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