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从事环保,节能,节水工程的企业,其所得可以免征或者减征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8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所述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工程,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废物沼气的处理,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告和实施。从事前款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企业,其收入第一年至第三年,第四年至第四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将企业所得税减半六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上级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在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方面的奖项保护等;
2.国家债务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
3.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和津贴;
四分之一的福利,退休金和救济金;
五,保险赔偿;
六。士兵的服务调动和遣散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支付给干部和职工的结算费,辞职费,退休工资,退休工资和退休生活补助;
8.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各国免税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使领馆人员的收入;
9.中国政府签署的国际公约和协定规定了免税收入;
十,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的免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9条规定:应向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收入缴纳的税款应按年计算,并应按每月预付款,纳税人应在下个月的7天内预付款在年底后的三个月内付款,结算和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收入是扣除每个纳税年度总收入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和损失。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7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信息,无法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收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应税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建议您尽可能与税务人员进行沟通和协调,以收集并尽可能提供完整准确的税务信息,即收集采购发票,银行利息。收据,运输发票和与您的业务有关的其他费用。账单和销售记录准确地计算生产和营业收入以及应交税金。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从获得项目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有机肥料生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从第四年减半。至第六年(三项豁免和三项切一半)。
的具体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项目的企业所得,可以免征或者减少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88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第3款提及的合格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以及沼气的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告和实施。从事前款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企业,其收入第一年至第三年,第四年至第四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将企业所得税减免六年(三项减免,三减半)。
《实施条例》第89条规定:如果依照本条例第88条的规定享受减税和免税的物品在减税或免税期内转让,则受让人可以自转让之日起保留剩余的权利。在平衡中在规定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减免期届满后转让完成的,承让人不得重复享受该项目的减免。
有关生物有机肥料行业的国家最新政策。有机肥设备,有机肥生产线,有机肥制粒机,有机肥生产设备。早在十年前,就在国家一级启动了以增加土壤有机质为重点的“肥沃土壤项目”。从那时起,有机肥就越来越受到党中央的重视,成为“十一五”扶持的化肥品种之一。最近几年,“中央一号”文件多次提出“鼓励农民多施有机肥”。
但是,目前国家/地区没有对有机肥料的补贴,但化肥行业享有能源价格,用电和铁路运输等优惠政策。有机肥料已被拒绝(从2006年开始,有机肥料免征增值税)),有机肥料的运输价格是化学肥料的两倍,只有部分省市对有机肥料进行了补贴。
最早进行有机肥料补贴的是上海,有机肥料设备,有机肥料生产线,有机肥料制粒机,有机肥料生产设备。从2004年的试点试点购买15,000吨有机肥开始,推广数量逐年增加,2009年达到16万吨。2004-2008年有机肥的市场价格为400元/吨,而城市"财政补贴标准为250元/吨。县(区)增加50-100元/吨的补贴,有关乡镇将在此基础上予以补贴。 2009-2011年补贴额为200元/吨。江苏省从2006年开始补贴,每吨省补贴150元,市财政补贴50元。北京从2007年开始实施补贴政策,每吨补贴250元,山东的有机肥补贴从2008年开始,每吨补贴。300元。北京有机肥料示范推广主要针对大型农民和专业合作社(生态农业产业基地)。由于有了补贴,他们开始大规模使用有机肥料,这反过来又驱使小农使用有机肥料。
延伸阅读:
1.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有机肥料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 56号,以下简称“通知”) “),自2008年6月1日起从开始,生产,销售,批发和零售有机肥料产品的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组织会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 134号)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分别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财发字〔1993〕38号)。销售化肥产品。如果未单独核算销售额,则免税。同时,应按照普通发票的规定开具免税有机肥料产品的销售,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
2.企业所得税:自2008年1月1日起,从事以下项目的企业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土豆,油料,豆类,棉花,大麻,糖种植材料,水果,坚果; 2.育种新品种; 3.中药材种植; (四)林木的种植和种植; (五)畜禽养殖; 6.收集林产品; 7.灌溉,农产品初级加工,兽药,农业技术推广,农机运行维护等农,林,牧,渔服务项目; 8.海洋捕鱼。
3.从事下列项目的企业的收入应按企业所得税的一半缴纳:
(1)种植花卉,茶和其他饮料作物以及香料作物;
(2)海洋水产养殖和内陆水产养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