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原城市信用合作社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因增值个人股份而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答复”
(国税函〔1998〕289号),该文件第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股本转为股本企业和分配红股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
资本公积金转换为股本时,有两种情况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使用资本储备来增加股本。如果由于发行股票溢价而形成了资本公积,则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该资本公积金是由非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则应依法对利息,股利和股利所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没有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在全国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 116号)和国家行政总局股权激励和转让税法《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和增加股本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80号公告),明确了“取得增加股本的个人股东,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根据利息,股息和股息项目的20%。“同时,详细列出了相关的收集和管理事项:
1.个人获得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金(不包括在美国成立的股份公司)或在国家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称为“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上市的个人股票发行溢价)资本公积转换为股本)转换后的股本不适用分期付款税政策,并继续根据当前的有区别的股息分红政策执行:
(1)如果持股期超过1年,股息收入将暂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⑵如果持股期限在1个月内,则全部股息股息收入应计入应税收入。
(3)如果持股期限超过1个月至1年,则应税收入将暂时减少50%。
2.那些获得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的中小型高科技企业的非“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的个人增加了股本,的确难以支付一次性征收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可以分五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3.从非“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的中小型高科技企业获得的个人股本,但未分配利润,盈余盈余和转换为资本的资本盈余除外股票应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实施增加的企业应当预扣并及时付款。
根据上述规定,资本溢价或股票溢价在转换为资本时均不会构成投资者的股息或股息收入。在企业所得税的水平上,资本溢价和股票溢价对股本的应税成分之间没有实质性差异,但是个人所得税的水平对两者的应税成分进行了实质性区分,这是不合理的。
其次,从税收法制原则出发,税收应遵循法定税收要素原则和明确税收要素原则。如果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则不征收税款。因此,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取决于个人是否获得了符合税法规定的个人收入。从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税项来看,没有“资本盈余转入资本”的税项。如果要征税,则只能分类为“利息,股息,股息收入”或“财产转让收入”。进一步分析如下:
1.转换为资本的资本溢价不应视为“利息,股利,股利所得”和个人所得税。
(1)企业实际上并未分配利润。
资本溢价转换为资本,企业未依法分配利润(未执行必要的利润分配法律程序),也未对利润分配进行会计处理(减少的盈余公积或未分配)利润额,增加相关科目额),其个人股东无权直接控制被投资公司的累计盈余。
(2)缺乏支持“明显的利润分配”的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 54号)列举了一些应视为利润分配的例子,即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发行股票溢价外,其他资本公积也转换为注册资本和股本。如果从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则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将相应减少。将帐户处理视为利润分配是合理的。使税务处理与帐户处理保持一致是合理的;除股票溢价收入外的资本公积,例如,如果资产评估转换为资本,则所有者拥有的资本以外的其他收入将被添加到股本/注册资本中。将税收待遇视为利润分配也是合理的。资本溢价转换为资本更接近股票溢价转换为资本存量,它与未分配利润,盈余储备和资产估值增值形成的资本储备有很大不同。因此,资本溢价转换为资本。相同的利润分配是不合理的。
2.转换为资本的资本溢价不应被视为股权转让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1)投资者权益尚未转让。
将资本溢价转换为资本,个人投资者拥有的股权价值增加,但是所持股权的比例没有变化,也就是说,没有实质性的股权转让。
(2)缺乏支持“平等股权转让”的法律依据。
应根据“视为转移”明确征收个人所得税与依法征税的精神背道而驰。
再次,从税收的征收和管理的实践中,资本溢价用于增加资本,个人投资者没有获得任何现金收入。在交易实体缺乏必要的纳税资金的情况下,如果强行征税,将不可避免地导致税收影响正常和自主的经济活动并丧失其中立地位(例如个人可能需要转移部分公司的股权以获得税收资金),这也不利于建立两党之间的和谐关系。如果我们参照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方法,既不确认收入也不增加投资的税基,则当纳税人日后转让股权时,仅允许扣除个人的初始投资,而个人收入增值部分要交税,这比较合理。另外,在出台转让上市公司限制性股份进行个人转让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之前,如果将资本公积金转为资本,则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可能导致税收损失。变更限制性股票转让个人所得税政策后,将不再有这个问题。
总之,作者认为,通过资本溢价转换为资本形成的资本准备金的个人所得税免税规定应与发行股票溢价并转换为资本存量的资本准备金相一致,并且不应被征收。个人所得税。
信息2:对参与引入战略股权投资的自然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分析
章开船
最近,各地的税务机关在对引入战略股权投资的企业进行税务审计时提出了追回相关股东的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引起了私募股权市场参与者的极大关注。为此,我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实际联系进行了一些整理和研究。结合行业内一些专家的意见,我总结并分析以下内容。由于此税务问题涉及大量会计专业知识和税务法律法规,因此,为了确保相关分析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我将尽可能详细地解释相关观点,其中许多观点可能过于笼统对于专业人士,重复一遍,请理解:
1.背景
近年来,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对各种企业的投资方法可以简单地分为两种形式:“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
如果股权转让是指投资机构完成了被投资企业的发行且注册股票(或股票)为标的的交易,则交易的卖方必须是公司的老股东(当然是购买者它可能不是公司的新股东,也可能不是公司的其他老股东),交易股权也是这些老股东持有的公司的注册股权,因此这就是行业通常称为“购买老股票”的原因。 ”。这些股权交易的特征和关键以这些股权的所有权转移为特征。在股权转让交易中,被投资企业本身未发生股权变动,但出售股权的一方应享有相应的财务对价。
增资和增股是投资机构认购被投资企业新发行的增量股权(或股票)的交易。其中,投资机构获得的股权在本次交易中以增量方式发行,这是其原始股权之外的新股权(或股票),因此也将增加资本并扩大行业股票。通常被称为“购买新股”,根据股权转让法,它与“购买旧股”有明显区别。需要说明的是,在这种增资交易中,投资机构认购的股权(或股票)的单价(即每元注册资本或每股价格,下同)经常超过原价。被投资公司的投资股本(净资产)的单价(这些超额部分形成了我们通常所说的投资溢价或资本溢价),这也是本文分析的各种税收负担的经济来源。
2.案例背景
5.出资比例的变化并不是判断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依据。我们可以使用198号文的规定作为反证示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增加股本转增及红股分配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以下简称“国家税务总局”) 198号文”)规定“股息和股息的分配,即个人获得的红利份额,应作为个人收入征税。 “如果企业使用盈余公积增加股本,并按相同比例向所有股东分配红股,则股东的出资额将增加,但股东出资比例不变。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制股份制企业增免股本,增发红股的通知”中的“资本公积金”(国税发〔1997〕)。 198号)是指股份制企业的股票发行收益成立的资本公积金。个人从本次增资中获得的金额将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作为个人所得税征收。 “进一步的分析:
(1)A公司用于转换股本的资本准备金是由战略投资者B基金在2010年对该公司的溢价投资形成的;
(2)根据国家体制改革[1992] 30号《关于印发〈股份制企业试行办法〉的通知》第三条,“我国现有股份制企业主要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类型的组织。 “据此,也可以清楚地确定,当甲公司向战略投资者溢价发行股份时,其组织是有限责任公司,它完全符合189号和289号文对股份制企业的适用资格。。
基于以上两点,甲公司认为在上述增资过程中,两个自然人A和B均未就上述资本盈余转入增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符合289号文规定的“企业股份溢价发行”“由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金”不应被视为应税收入,也无需预扣个人所得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1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回个人终止投资经营业务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个人出于各种原因终止投资,合资企业和业务合作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中取得股权转让收益,违约赔偿金,赔偿金,补偿金和以其他名义收回的货币,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和合作项目的经营伙伴等行为属于个人。应纳税所得额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的适用规定计算和缴纳。
应税收入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税收入=股权转让收入,违约赔偿金,补偿,补偿金和个人追回的其他金额的总和-原始实际出资(投入)和相关税费”
根据第41号通知中的规定,很明显,国家税务确认承认自然人投资者在转让股权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成本起点应基于其实际出资额(输入)。如果按照甲公司税务机关的上述想法缴纳甲,乙个人所得税,看来甲,乙股东实际转让其股权时,如何确定其“原始实际出资”。在计算应税收入时问题?
根据41号文的理解,如果自然人的持股期仅仅是与该权益对应的账面权益资产的估值变动,则不应将其用作个人收入发生的触发点应纳税额。当然,其他情况也有自然例外,例如国税发[1997] 198号明确规定的盈余公积转增股本。
(3)综上所述,尽管股东在股权折让过程中将普通资本公积金转换为股本,但这并未改变这些资产的法人产权的本质。。除非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否则在相关股东未实现实际股权转让及其他相关实际交易之前,账面股东权益的各种变动,不应成为有关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触发条件。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