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将从3月开始,扣除将从3月开始。
(二)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企业向职工报告。
需要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规定:对于在中国没有住所但在中国赚取工资和薪水的纳税人以及在中国居住但在中国境外赚取工资和薪水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和汇率变化确定额外的扣除额。额外抵扣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确定。
第9条第2款:应按月征收工资薪金税,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应在下个月的7天内将其支付给国库,并提交给税务机关报税表。特定行业的工资收入应缴纳的税款可以每年计算,每月预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如果您满足以下要求,则可以少交税。
获得针对外国个人的相关补贴规定了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
1.外国人以非现金或可扣除形式获得的合理住房补贴,食品补贴和洗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这应由纳税人在初次获得上述补贴时产生或金额和付款方式在变更月份的第二个月作出工资和薪金所得的纳税申报表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的有效证据,并由税务机关批准并确认免税。
第二,外国个人因在中国工作或辞职而获得的搬迁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提供有效的凭单,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和确定,并提供合理的免税部分。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事业单位和场所,应当以搬迁费的名义每月支付或者支付经常性支出,并对其工资性收入收取个人所得税。
3.外国个人以合理的标准获得的国内外商务旅行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免税。
IV。外国个人获得的家庭访问费免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提供探望者的交通费用凭证(复印件)。合理的次数和付款标准被免除。
5.外国个人获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儿童教育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提供在中国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证明和期限证明,并将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查在中国收到的语言培训和儿童教育的语言培训费和儿童教育费补贴免税。
以下相关规定将于2004年1月1日开始实施:
1.在中国国内企业工作,出于家庭原因在香港和澳门居住,并在每个工作日往返内地与香港和澳门之间旅行的外国个人(不包括香港和澳门居民)。国内企业(包括其关联企业)以非现金或可抵扣形式提供补贴,用于在香港或澳门的住房,食品,洗衣,搬迁等。在可以提供有效证据的地方,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并确认后,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字[020]第2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有关补贴和个人收入免征有关问题的通知》外国个人税[1997]第54号)第一条和第二条免征个人所得税。
2.第1条所述外国个人在香港或澳门进行语言培训和儿童教育所获得的费用补贴,可以作为有效的支出凭证和其他材料提供,并由主管税务部门核实是否合理权威。根据上述(94)财税字第020号通知第2条和国税发[1997] 54号通知第5条,可以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