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当前的个人税收法规因行业而异,个人税收的税前税率也不同。
运输业须缴纳免税发票金额的1.5%(下同),
Jiananye是2.6%,
2%用于物业租赁和转让,
其他行业的税前税率为0.5%。
其他个人以5%的价格出租房地产(不包括住房)。对于
个其他出租房屋的个人,应税额是根据5%的收税率减去1.5%来计算的。
注:自然人提供房地产业务租赁服务,应税金额是按5%的收款率计算的,应税金额是根据租赁房屋的1.5%的减少额计算的。
有形动产租赁属于本次营改范围,税率为17%。但是,由于当前的阵营改革是试点时期,原则上不要求公司自愿参加,因此一些公司没有参加试点阵营改革。企业。为了统一管理,一些税务局要求控制影片的公司属于增值税改革类别,因此您的公司是否参与增值税改革取决于您的公司是否填写了申请增值税改革的表格如果您参加试点计划,您会将以前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其他税项没有改变。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费,印花税,个人税等仍在地方税中申报,仅作为增值税税制改革在国民税中支付并宣布
改革开放后,租赁行业与所得税关系不大。最重要的是分离收入要税,即所有以前的营业收入都得到充分确认。租赁行业也有一些所得税政策可供参考。
《中华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
第四十七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赁固定资产所支付的租赁费,应当按照以下方式扣除: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赁固定资产所发生的租赁费用支出,应当按照租赁期限平均分配;
(2)通过融资租赁租赁固定资产所发生的租赁费用支出应按照构成融资租赁固定资产价值的规定分期折旧和扣除。
第58条固定资产根据以下方法确定:
(1)购置的固定资产应按购买价和所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与资产的预期用途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征税;
(2)自建固定资产根据完工和结算之前发生的支出征税;
(3)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应以租赁合同约定的总价款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为计税基础。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公允价值和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租人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资产出售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 013号
关于承租人在融资买卖中的资产出售相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如下:
融资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以进行融资,然后将其从融资租赁中回租的行为。企业。承租人在融资回购业务中出售资产时,资产的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所有报酬和风险尚未完全转移。
1.增值税和营业税
根据现行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条例,承租人在融资买卖中的资产出售和租赁业务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也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额的范围。不收税。
2.企业所得税
根据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的收入确定规定,在融资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的资产出售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于金融租赁资产,承租人出售前的原始书值用作折旧的税基。在租赁期内,承租人支付的部分融资利息在税前扣除作为公司财务费用。
本公告将于2010年10月1日生效。因与本公告规定不符而已收取的税款将予以退还。
特别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