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来说,它应该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偶然收入类别。个人所得税应按促销材料价值的20%代扣。
在实践中,这很难监督和定义。如果是以购买礼物或赠予顾客的形式,很难将其定义为意外收入。
您将根据情况分析此建议。
通知>规定:“ 1.如果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物,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缴纳个人所得税:1.企业应通过价格折扣或打折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服务的同时赠送礼物,例如电信公司购买手机积分,上网费或购买手机等。; 3,企业将根据消费积分返还累计消费达到一定数量的个人。 ”
我个人认为,上述第二项也可以应用于银行向客户赠送的礼物。
另请注意:
上述不征收个人收入的业务实体和业务关系应限制在企业和个人消费者之间。例如,张使用自己的个人信用卡进行消费以获取银行给出的积分,然后使用这些积分进行商品交换。双方在金融服务交易中与“礼物”的分发和接受完全一致。严格来说,所谓的“礼物”它只是促销品,所谓的“礼物”不符合《合同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礼物”。无非就是“羊毛从羊里出来”。应该注意的是,实际上,单位人员在进行公务时可能会获得礼物,用于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例如,当单位员工处理存款,贷款和其他业务时,银行赠送的礼物是由个人获得的,此时,金融服务交易的主体在两个单位之间,礼品的分配和接受发生在银行与个人之间,因此存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