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59号:
2.合伙企业的每个合伙人均为纳税人。合伙人为自然人,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作伙伴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采用“税前划分”原则。
因此,合伙企业采用“税前划分”的原则,合伙企业将每个合伙人作为纳税人。合伙人为自然人,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作伙伴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按季度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其季度销售额不超过三十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而不是在年销售额中免征增值税120万元。即使一个季度的销售额超过30万元,而其他季度没有销售收入,也必须根据销售额和超过30万元的该季度的3%征收率计算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并不意味着免征个人所得税。由于它是合伙企业,因此有必要根据营业收入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营业收入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每个纳税年度收回的全部余额减去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为基础。付款应每月或每季度一次。预付款也是累计总收入减去累计成本和损失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下表,预先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然后减去当年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1.对于合伙人投资者的个人生产和经营收入,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收入”的应税项目,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为5%-35%用于计算和收集个人收入。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第91号)企业投资者的个人生产经营收入,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应税项目计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59号)第二条,合伙企业的每一合伙人均为纳税人。合伙人为自然人,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作伙伴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4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根据以下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根据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2)如果没有约定合伙协议或协议不明确,则应根据合伙人通过全部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确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3)如果谈判失败,应根据合伙人的实际资本出资额(基于所有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总额。
(4)如果无法确定出资比例,则每个合伙人的应税收入应以合伙人平均人数为基础,该人数是基于生产经营总收入和其他收入得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