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保险通常是个人行为,受益人也应该是个人,因此保险费用应由个人而非公司支付,因此由公司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不能在所得税前支付;
是否为雇员购买的意外保险税前扣除取决于情况。
企业可以为高风险工人提供团体意外人身伤害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为商务旅行雇员提供的航空意外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是,为其他雇员购买的意外保险,意外医疗保险和意外门诊保险不能在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6条规定,除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作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其他商业保险外,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可以扣除的保险费企业为投资者或雇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大型企业税务管理部关于2009年税务自查相关政策问题的函第1条第8款,例如从事高风险工作类型的员工的工伤保险和商务旅行员工的航空事故保险已包括在税前扣除范围内。
《高风险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成本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18条规定,企业应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高风险等高风险作业。有毒,放射性,高速运输,田野和矿山人员应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的保险费用直接包含在费用(费用)中,不包含在安全费用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企业所得税清缴工作的通知》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时,应采用企业财务会计处理方法。与税法规定不符的,应当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如果《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不明确,应在明确规定之前,根据企业的财务会计准则暂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