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上下班的通勤费用不是免税的旅行津贴。差旅津贴是为公务旅行提供的相应津贴。因此,用工资支付的往返工作的通勤津贴不免征个人税,应计入预扣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中。
根据财政部的《关于加强企业职工薪酬财务管理的通知》:
如果企业为员工提供运输,住房和通讯服务,并且已经实施了货币化改革,则将按月支付或每月支付的运输补贴或车辆改革补贴,住房补贴和通讯补贴将予以支付。直接付款个人或提供报销账单后付款的个人,已经形成了基于标准“总成本”人工成本的定期补偿机制,并且具有工资性质。因此,应将其计入员工的工资总额中,而不再计入员工福利管理中。
员工福利是企业为员工提供补偿的一种辅助形式。企业应参照历史一般水平合理控制职工福利费在职工总收入中的比例。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企业不承担职工福利费支出。
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不消耗职工交通费,通讯费等补贴。此行为属于员工自己的非职责行为,由员工承担。如果企业偿还运输,通讯等费用,现行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必须将其计入职工薪酬,并按规定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交通,通讯和其他报销的抵扣额因地而异。请参照以下规定:万地税〔2006〕150号,企业工资税前扣除限额调整为人均每月1600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4〕388号)第三条,《关于企业通讯和运输费用的执行及税前扣除的通知》 ””,自2006年6月30日起停止执行。从2006年7月1日起,实行通讯费和运输费的承包方式的企业,不得以现金(含现金等价物)的形式扣除向职工支付的通讯费和运输费。不采用承包通讯费和运输费的办法的企业,可以合理地扣除企业生产经营税前的通讯费和运输费。
实际上是离题和收养:如果您报销了运输费和其他费用,则无需支付个人所得税;如果您补贴运输费用和其他补贴,以便将工资表与应付工资合并,则需要计算个人所得税。
1.企业为股东购买汽车。
企业为股东购买汽车,并且根据企业的经济类型分别处理税收处理做法:
1.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为个人投资者购买汽车。《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 158号)规定,个人,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应当使用公司资金作为自有资金。 ,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消费支出和购置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纳入个人生产和经营活动。投资者的营业收入。“收入”项目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2.其他公司为个人投资者购买汽车。财税[2003] 158号规定,投资者取得的收入被视为企业向个人投资者分配的股利,并按照“利息,股利,股利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部分所得可以合理扣除。
2.企业为非股东雇员购买汽车。
企业为非股东雇员购买汽车,雇员应将所得收入计入个人“工资和薪金收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为职工提供福利的外国企业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15号)规定,企业为符合一定条件的职工购买车辆。条件,车辆发票是填写员工姓名,并同意该员工已经在企业工作了一段时间。汽车的所有权完全由员工拥有。个人应在获得实物的当月获得实物收入,并按有关凭单上规定的价格将其工资和薪金收入的税额纳入税收,并能够根据法律法规获得财产的所有权企业在工作期内(5年以上)的比例按5年计算)平均收入包括在工资和薪金中,并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