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税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附加扣除标准为1300元。根据2011年9月1日对《个人所得税法》的调整,现行的“七级超额累进个人所得税税率表”扣除标准为3500元。因此,派往国外的雇员的个人所得税可抵扣标准为3500 + 1300= 4800元
我检查了法规数据库,仅发现以下文件有折扣。尽管它是1994年的文件,但“全文有效”,请看一看。
Cai Cai Zi [1994]第20号:
“(9)所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外国专家可免除其工资和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特别贷款协议,世界银行直接派遣外国专家来中国工作;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遣的专家在我国工作;
3.在中国从事联合国援助项目的专家;
4.援助国被派往专门从事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我国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署的在两年内在中国工作的文化交流项目,其工资薪金由国家负担;
6.根据中国高校的国际交流计划在中国工作了两年的文化和教育专家,其工资和薪金由国家承担;
7.通过私人科学研究协议来中国工作的专家的工资由该国政府机构承担。”
尚未看到其他报价。只有那4800扣除的折扣。
海拔补贴是困难地区的一种补贴,而不是福利。个人雇员获得的艰苦条件津贴不是免税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类似的高山边界津贴基于以下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山边境地区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的复函国税函发〔1996〕399号规定:
在高寒地区工作的员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非常困难。为了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国务院批准了高寒边界津贴的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定,个人雇员获得的这项津贴不是免税收入。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3条规定:“参照税法第4条第3项所指的国家统一条例所发放的补贴和津贴。特别国务院规定的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补贴和补贴。这里所说的“政府特殊津贴”是国家给予那些为发展各种社会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人的特殊津贴,而不是指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补贴和津贴。这里提到的“国务院规定的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补贴和津贴”目前仅限于中国科学院和工程院院士的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