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福利费,养老金,100%的救济金B,储蓄存款利息
C.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和津贴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以下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上级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在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方面的奖项,运动,环保;
2.国家债务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
3.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和津贴;
4.福利费,退休金和救济金;
第五,保险范围;
6.士兵的过境费和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支付给干部和职工的安置费,退休金,退休工资,退休工资和退休生活补贴;
8.各国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权益,应根据中国有关法律予以免税;
9.中国政府签署的国际公约和协议中规定的免税收入;
10.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的免税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下列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1)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共和国上级单位解放军以及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健康,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家发行的国债和金融债券的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和津贴; (4)福利费用,退休金和救济金; (五)保险赔偿金; (六)军事转移费和遣散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支付给干部和职工的结算费,退休金,退休工资和退休工资退休生活补助; (八)各国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使领馆人员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免税的收入; (九)中国政府签署的国际公约和协定的规定免税收入; (十)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的免税收入。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免个人所得税:(一)残疾人,孤儿和烈士的收入; (二)重大自然灾害造成的重大损失; (3)其他减税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 20号:以下所得暂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1)外国人以非现金或实际报销的形式获得的住房补贴,食品补贴,搬迁费和洗衣费。
(2)外国个人以合理的标准获得的国内外旅行补贴。
(3)外国个人获得的家庭探望费,语言培训费,儿童教育费等应作为合理的一部分由地方税务机关审查和批准。
(4)个人因举报和共同调查各种非法和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5)个人预扣税程序和根据规定获得的预扣费用。
(6)五年以上的个人使用转让收入,是唯一的家庭起居室。
(七)根据国发[1983] 141号《国务院关于退休高级专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办发[1991] 40号,暂停对高级专家的退休批准“问题通知”的精神是要达到退休年龄和退休年龄,但的确是由于工作需要延长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被称为享受国家特殊政府津贴的专家学者) 。工资收入被视为退休工资和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8)外国个人从外资企业获得股息和红利。
(9)所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外国专家均可免除其工资和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1.根据《世界银行特别贷款协定》,世界银行将外国专家直接派往在中国工作;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遣专家到中国工作; 3.在中国从事联合国援助项目的专家; 4.援助国派遣专家到中国,专门为该国的无偿援助项目工作; 5.根据两国政府签署的文化交流项目在中国工作不到两年的文教专家,其工资由国家负担; 6.根据中国高校的国际交流计划,在中国工作不到两年的文教专家,其工资由国家负担7.通过私人科研协议来中国工作的专家的工资由国家政府机构承担。
个人使用的个人转让超过5年,并且唯一收入来自家庭生活;达到退休年龄和退休年龄,但由于工作需要而适当延长退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具有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和学者),其在延长退休期内的工资和薪金收入被视为退休工资和退休工资,并免征个人所得税。
20.根据《财税字》(1999)第278号的规定,为鼓励个人购买住房,纳税人出售自己的房屋并计划在出售后一年内以市场价格购回房屋。现有房屋的出售。根据购回房屋的价值,可以免征全部或部分的住房个人所得税
21.根据国税发〔1999〕125号的规定,科研机构(指根据中办办发〔1997〕326号的规定设立的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审批机构。 ),大学和大学(指全日制普通大学,包括大学
以及高等职业学校)以股份或资本比率及其他形式的股权形式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科技人员(科研机构和高等教育机构的正规雇员时需要)个人报酬,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2.根据(80)财税外字第196号规定,以下来自海外的外汇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来自海外的华侨进入海外汇款以在中国养家糊口;从海外继承外汇结转;取回美国资金汇出的未冻结外汇
扩展数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几项可能会被削减个人收入批准后征税,减免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决定政府决定:
1.残疾人,寡妇和烈士的收入;
2.自然灾害造成的重大损失;
3.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减免。国税函(1999)329号文件进一步明确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免个人所得税的残疾人,丧偶者和烈士的收入仅限于劳动收入,
具体收入项目为:工资,薪金收入;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企业事业单位承包和租赁业务收入;劳务收入;其他收入不能从个人所得税中扣除。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的报酬可以根据应纳税额减少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