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员工福利费”可以支付差旅费吗?国税函〔2009〕3号也明确了职工福利费扣除的范围,包括:(1)企业内部尚未履行社会职能的福利部门在设备,设施和人员方面的支出。 ,包括员工食堂,职工浴室,美发室,医疗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和维护费用,以及福利部门职工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人工费等。(2)为员工的医疗,生活,住房,交通等提供的各种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出差给职工的医疗费,未实施医疗的职工的医疗费。汇集和员工的直接支持亲属的医疗补贴,取暖补贴,工人防暑降温补贴,员工辛苦补贴,救济费,员工食堂经费补贴,员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包括丧葬补贴,退休金,安置费,探亲旅行费等。该文章不包括该项目下的差旅费,真的不可扣除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法》,我们可以参考《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清算和缴纳的通知》(苏州地税函[2009] 278号)。和薪水和《关于扣减职工薪酬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职工薪酬包括各种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用于职工的医疗保健,生活,住房和交通运输。从组织员工旅游的性质来看,它对减轻工作压力,进一步提高生活质量具有积极意义。因此,企业在组织职工旅游方面的支出暂时计入职工福利费的管理中,并按照税法规定予以抵扣。
显然,苏州地税函〔2009〕278号具有人性化的特点,同时也考虑了企业的实际情况。除上述税收待遇外,还可能会花费员工工会资金。因此,笔者还认为,员工差旅费不可抵扣,还取决于生产经营的合理性。
该组织的非雇员所产生的差旅费用如何?同样,基于合理的考虑,可以将企业纳入相应的活动中,例如会议费,业务推广费和招待费,这些费用不能完全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