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缴个人所得税,由于存在特殊的附加,先交个人所得税和年终汇总,会出现不一致的情况。
过程如下
1.扣缴和扣缴链接:当扣缴义务人支付居民个人工资,工资收入,劳务收入,手稿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和其他四个综合收入时。
2.扣缴和扣缴方式:实行累计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3.结算对象:年度预扣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不同的居民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的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截至2019年1月1日,个人所得税预扣代理依照规定缴纳四项综合收益时,应当实行预扣,代扣,并按规定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代扣代缴税款。
项目签发地的地方税务局开具的发票,需加收1%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行业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苏水发[2007] 71号)的规定,在其他地方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我们省里个人所得税应在项目实施地预扣(缴纳),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重复征收。
对于在其他地方从事建筑和安装工程运营的单位和个人,如果财务和会计系统相对健全,并且能够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处理,则应由税务机关代扣(缴纳)批准工程运营的地方。所得税通过审计收取。尚未建立会计帐簿或者无法进行准确,完整的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其个人所得税。其中,采用按项目价格的一定比例核实税收的核定方法时,核定的税率不得低于项目价格的1%。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根据项目价格的一定比例计算的,代扣代缴人根据实际分配情况确定纳税方式。
根据《关于建筑和安装行业个人所得税评估和征收问题的公告》(苏地税条例[2011] 5号),自2011年9月1日起,从事建筑业的单位和个人和安装工程运营如果没有建立会计帐簿或无法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应代扣代缴(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其中,采用按项目价格的一定比例核实税收的核定方法时,核定的税率不得低于项目价格的8‰。
在异地签发建筑合同时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被退还至机构所在地后,主管税务机关不得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