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对解雇雇员的补偿要缴税。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个人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1]第57),个人被释放劳资关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经济补偿,生活津贴和其他由雇主支付的补贴),其收入在上一年雇员平均工资的三倍之内,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终止劳动合同获得经济补偿的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有关规定(国税发〔1999〕178号),其计算方法为: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因劳动合同终止而获得经济补偿的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178号。
最近已联系一些地区,要求对在重组,重组或降低员工效率期间向被解雇的员工支付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作出澄清。经过研究,其规定如下:
1.因劳动合同解除而获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的个人,应按“工资收入和薪金收入”项目计算个人所得税。
其次,考虑到个人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巨大,被解雇的人在一段时间内可能没有固定收入,因此,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被一个人视为一次获得几个月的薪水和薪金收入,并在一定时期内平均。具体的平均方法是:将个人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企业在企业的工作年限,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和薪金收入,并按照纳税所得额计算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法的规定。企业中个人工作的年数是根据实际工作年数计算的,超过12年的计算为12年。
3.根据上述方法计算的一次性个人经济补偿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在付款时由付款单位代扣,并在随后的7天内支付给国库月。
第四,在计税时应扣除个人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基金。
五,如果个人重新雇用并在劳动合同终止后被雇用,则支付给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将不再与重新劳动合并。就业和工资薪金收入以补偿个人所得税。
6.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如果先前的规定与本通知的规定不一致,则将执行本通知。
1999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