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净资产折股个人所得税-有限公司老板的个人所得税

提问时间:2020-05-03 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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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5-03 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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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时,个人股东净资产折股如何纳个人所得税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时,除注册资本,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换为股本外的资本公积要按照下列条件征税:(1)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属于个人股东①根据《国家股份公司股份制发行红股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98号)的规定,股份公司以资本公积金增加股份。资本不是股息和红利的性质个人获得的增加的股本的金额分配不视为个人收入,也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原城市信用社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期间对个人股份增值收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国税发〔1997〕198号)。资本公积金是由股份制企业的股份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金。个人获得的这种转换后的股本金额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个人所得税,而是与该所得不符的其他资本。公积金的个人积累收入,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公司整体变更净资产折股时是否该计缴个人所得税

“浙江税务网”陈良照的首席税务师对此问题的分析如下:

1.豁免或推迟的可行性

一种方法是获得地方政府的豁免或推迟证明。过去,为了支持上市并被认为主要是国有企业,地方政府通常对转换股本和分配红股的股份公司免征或暂时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随着《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优先退税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的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建立审查制度的综合影响经济危机下的委员会和地方财政限制,地方政府很少有免税或延期付款的书面证明。此外,即使地方政府仍然再次发布,由于行政级别低于省级别,也常常是无效的。

另一种方法是根据将来成功上市的偶然性来防范付款。私有企业的个人股东在将净资产转换为股份时,往往会根据未来成功上市的偶然性而拒绝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作者认为他的观点是错误的,其原因有两个:第一,正如公司必须提前聘请五套中介机构来申请服务费一样,以整体净资产转换为基础计算的个人所得税是风险之一。必须将其列出其次,该公司的整体净资产已转换为股份,并且该公司已与工商部门确认,不会因上市失败而将其转回。

其次,资本盈余转为股本的条件通过建立股份公司将

转换为股份时,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将用于增加股本,并且无疑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红股分配和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的规定,正确理解和把握资本公积。税发〔1997〕198号)。以下三个实用要点:

首先,应将其限制在资本溢价类别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合作社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份增值收益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289号)。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制的问题《关于免征股本和分红股的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所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通过发行股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金。由股份公司。该增资是个人获得的该金额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个人所得税征收。与个人收入分配不符的其他资本公积,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

其次,应进一步将其限制为与个人股东相对应的资本溢价类别。为了避免高溢价股权的转移,公司的原始个人股东经常要求新股东以高溢价单方面增加资本以产生巨额资本储备,然后原始原始股东单方面转移巨额资本储备以增加首都。在这种情况下,资本溢价不再是上述国税发[1997] 198号和国税函发[1998] 289号所指的资本公积,而是股东之间的捐赠。自然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立法精神确定这是应税收入。

净资产折股给个人股东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实缴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的净资产。

《首次发行管理办法》规定,如果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原始账面净资产值转换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则可以从该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持续经营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公司的净资产也是所有者权益。所有者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该金额是资产减去负债的余额,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等

由于必须将公司的净资产根据原始账面价值转换为股份,因此,净资产中的实缴资本,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必须转换为公司的股本。股份公司。对于股东而言,涉及由股东所持股份的增加而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的发行。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条规定,税法第2条提及的每个个人收入的范围:

(VII)利息,股息和股息收入是指拥有债权和权益的个人从利息,股息和股息获得的收入。也就是说,自然人股东因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金转增所持有的股份数量应被视为自然人股东的应纳税所得额,对股息和股息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

《国家股份公司对股本转换红股并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管理办法》(国税发〔1997〕198号)第1条规定,股份公司利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加其股本不属于股息,股息分配,即个人获得的转换资本的金额,不视为个人收入,也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2条规定,股份制企业使用盈余公积分配红股,即红利和红利的分配。个人获得的红利份额应作为个人收入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原城市信用合作社转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份增值收益中应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 )规定在社会改制为城市合作银行的过程中,个人对以现金,股份或其他形式取得的增值资产的金额,应当对来源于利息,股利和股利的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城市合作银行负责代扣代缴税款。

第2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增加股本转增股本和红股分配及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中所述的资本公积金税发〔1997〕198号)指股份制企业的股票溢价通过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金。个人从增加的股本中获得的金额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作为个人所得税征收。资本公积金中与个人所得分配不一致的其他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将按原始账面价值将其转换为股份,并将资本公积转换为股份。如果资本公积是由资本溢价构成的,则不对股份转换征税。收入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资本盈余是由于其他原因形成的,应根据利息,股息和股息项目计算个人所得税。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股利以股利和红利的形式分配。个人取得的红利股款,作为个人所得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