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第3款: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和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3条,税法第4条第3款依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和津贴,是指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高级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津贴和津贴。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2条第(2)款:下列非政府补贴,津贴或薪金工资薪金或税收的性质个人收入和薪金收入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唯一的子女津贴;
2.公务员薪酬制度的执行不包括基本工资总额,补贴差额和家庭副食品补贴的补贴;
3.育儿补贴;
4.旅费津贴和膳食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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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独生子女津贴
(2)公务员薪金制度的实施不包括基本工资总额,补贴差额和家庭成员副食品补贴的补贴。
(3)育儿补贴
(4)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和津贴。依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是指依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的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补贴和津贴。
以上四项均为免税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从根本上讲,免税收入是一项国家优惠政策。对于某些可抵税的商业活动,允许不征税,这可能会鼓励这种经济活动;非应税收入不是需要纳税的活动;
2.非应税收入是指本质上不经济且以企业的获利活动为基础的收入,不征税,也不是应税收入的组成部分。例如,一些政府补助和行政费用;
3.根据税法的某些规定:免税收入(已构成应税收入,但被免税)是一项税收优惠项目。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四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和场所以与居民企业与机构和场所取得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合格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收入,但不包括从事营利活动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