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有明确的规定:
预扣代理根据预扣税款支付2%的手续费。代扣代缴代理人可以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并对在代扣代缴和代扣代缴方面做得很好的纳税人给予奖励。但是,税务机关发现,扣缴义务人不为扣缴义务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手续费。
因此是合理的:
1.收到税务局退还的手续费的时间:
借:银行存款
贷款:其他应付款预扣税
2.支出时(通常奖励给财务人员,签发一张表格,领导者可以签名):
借款:其他应付款项预扣税款处理费
贷款:现金
在广东省,通常的做法是使用2%的个人所得税处理费来激励公司财务人员。因此,收到个人所得税处理费后,帐户处理如下:
借款:银行存款贷款:应付给财务人员的其他应付款
当企业实际将资金发送给财务人员时,会计处理为:
借款:其他应付款-应付给财务人员的贷款:现金
通过这种帐户处理方式,企业收取的个人所得税处理费具有收缴的性质,不包含在企业的利润总额中,因此不会影响企业所得税。同时,根据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政策,企业在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将个人所得税处理费奖励给财务人员,因此,所收取的手续费支出可以免税缴纳。。
二楼说:“为财务人员准备奖金表”,这没关系。
对于使用预扣和缴纳个人所得税退还费有明确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缴税款管理的通知”(财务兴[2005] 365号)规定,“三代”单位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单独核算,并计入“三代”管理支出的单位收入,有关人员也可以得到适当的奖励。《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065号)规定,代扣代缴人可以将其用于代扣代缴代扣代缴代扣代缴代缴代扣代缴代缴代扣代缴代缴代缴代扣代缴代缴代缴代缴代缴代缴代缴代缴代缴代缴代缴代缴代缴代缴代缴代缴代缴代缴代缴代缴代缴代缴代缴代缴代缴代缴代征代缴个人所得税款用表现用用的个人用消费用物品的企业。人员。这两项规定明确规定,退费收入应当用于扣缴,支付或者奖励有关人员的管理费用。另外,个人无须缴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 20号)第二条规定,取得预扣费由个人按照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但是,它不被视为“其他应付款”税务机关。
收购时的借方银行存款和贷记营业外收入。使用时,根据使用情况借记相关的成本和费用帐户以及贷记银行存款。
预扣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预扣费是指税务局退还给纳税人的预扣税,并按一定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收入为纳税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根据扣缴的税款支付2%的手续费。”
这项费用的处理主要可以通过考虑税收情况和该收入的使用来确定。
1.营业税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个人储蓄存款利息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1号)。根据《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规定,储蓄机构代扣利息税,可以收取扣除额的2%作为手续费。储蓄机构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按照《中华民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执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在这里,对于由储蓄机构获得的退货费适用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有足够的政策基础,但是对于为退还个人税费没有适用营业税的明确规定一般企业收到的。在实践中,大多数税务机关可能实际上并未收取这笔费用。
因此,可以理解为不征收营业税。
2.个人所得税
1.《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税费代扣代缴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会[2005] 365号)”(六)“三代人”获得的费用收入应单独核算,并计入单位“三代”管理费用的收入中,有关人员也可以得到适当的奖励。
2.《暂扣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065号)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按扣缴的税款缴纳2%的手续费。预扣税债务人可以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和对在代扣代缴方面做得很好的纳税人的奖励。 ”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企业获得预扣个人所得税和手续费的退款应有两种类型,一种是预扣和付款的行政支出,另一种是用于奖励相关人员。当
用于奖励个人时,它免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 20号)“ 2.以下所得暂时免征个人所得税:(5)个人去通过预提税支付程序,根据提供获得的预扣费。 ”
3.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营业收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企业获得的手续费返还收入应包括在企业所得税中,此项工作的支出也应包括在支出中。
汇总后即可获得会计方法。取得时计入营业外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由于免征营业税,因此无需计提营业税和附加费。支出时要支出。如果将其用于个人支出,则无需将其包含在工资中以计算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