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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第六条第6款规定:“超过五年,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途从房屋中获得的收入暂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个人销售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 278号)第4条,第4条:”…对于已经超过5年的使用权转让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收入的个人,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
对个人的供款收入,劳务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利息,股利,股息收入,财产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意外收入和其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并按20%的比例税率征收。。
国税函(2002)146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规定:从个人租赁财产取得的财产租赁收据应当依次扣除。计算个人所得税成本:
①物业租赁过程中支付的税费; ②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支出的修理费; ③税法规定的收费标准。
税务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建设部关于出售个人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 27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征收与转移个人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实施某些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
1是否对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字[1999]第278条第1条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出售房屋所得的收入”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产转让收入”。
国税发[2006] 108号规定,《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转让住房,其转让收入余额减去财产原值和合理支出后,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 根据“财产转让收入”项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当对房屋的个人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应如何确定应税价格?
国税发[2006] 108号条例第1条规定,对房屋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将实际交易价格作为转让收益。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没有正当理由的,收税机构有权依法根据有关资料核实其转让收入,但必须确保纳税人的应纳税价格。各种税种是相同的。
国税发[2007] 33号文第1条规定,如果工作基础良好,并且满足直接设定最低应税价格的条件,则可以直接确定房屋交易的最低应税价格,但所在地定价时必须考虑房子的面积相似房屋的位置,建筑结构,建造期限,历史交易价格或建筑价格以及交易前价格等因素。如果不需要直接确定最低应税价格,则可以通过以下方法之一确定最低应税价格:
1.地方政府公布的拆迁补偿标准,房屋交易指导价和基准地价。如果政府发布的上述信息没有及时调整,在确定最低应税价格时应考虑房地产市场的价格上涨。
2.房地产交易资金的保管额或房地产交易的在线报价。
3.知名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
所有地区应加强与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并按照规定的管理制度确定相关交易房屋的最低应税价格,并避免在确定时立即确定征税纳税人在税收窗口申报税收价钱。
如果纳税人宣布的销售价格高于每个地区确定的最低应税价格,则应根据纳税人宣布的销售价格计算税款;纳税人申报的销售价格应低于各地区确定的最低税率对于税收价格,应根据最低应纳税价格计算税收。
3个人转让房屋时,如何确定房屋的原始价值?
国税发[2006] 108号文件第2条第1款规定,房屋的原始价值为:
1.商业住房:购买住房时支付的实际价格和相关税款。
2.自建房屋:在建造和获得产权时发生的实际建筑成本以及实际支付的相关税费。
3.经济适用房(包括筹资和合作住房建设,用于安置项目的住房):原始购买者实际支付的房价和相关税费,以及根据规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4.购置公共住房:根据当地负担得起的住房价格计算的原始购置公共住房标准面积的价格,再加上实际购买后超出购置公共住房价格的实际价格标准区域和财务部门(或原始财产单位)的收入和税款。
购买的公共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县)(含)级人民政府有关城市住房制度改革政策以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共住房。 。
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根据县级以上(包括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确定。
5.城镇房屋拆迁安置房:根据《国务院关于房屋拆迁管理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5号)和《建设部发布指导意见的通知》住房拆迁评估报告》(建设房屋[2003] 234号)编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其原值为:拆迁房屋,取得货币补偿后取得房屋的,购房实际支付的房屋价格及相关税费;如果房屋被拆迁并交换了产权,则原房屋该值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规定的价格以及有关税费;房屋拆迁采用产权交易方式。除了要更换的房屋和获得的部分货币补偿外,要更换的房屋的原始价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已付的价格及有关税费,扣除货币补偿后的余额;房屋拆迁采用产权交换的方式,被拆迁人获得交换后的房屋并支付部分货币,即原房屋该值是“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协议”中规定的价格,加上所支付的货币和相关税费。
4个人在转让房屋的过程中要缴纳什么税?
国税发[2006]第108条第2(2)款规定,在房屋转让过程中所缴纳的税款,是指纳税人在转让房屋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住房,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种。
5计算住房转让的个人所得税时,合理的可扣除费用是多少?
国税发[2006] 108号文件,第2条第3款规定,合理费用是指房屋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和纳税人根据规定实际支付的其他费用。
1.支付的房屋装修费用。如果纳税人可以为装修费用的实际支付提供统一的税款发票,且发票上列出的付款人名称与转让的财产所有人相同,则由税务机关审查后,转让房屋之前发生的实际装修费用如下在规定比例内扣除:购置的公共住房和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始价值的15%;商品房和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额为房屋原始价值的10%。纳税人房屋的原始购买是装修房,也就是说,如果合同中规定价格中包含装修费(铺地板,配有卫生洁具,厨具等),则不得再次扣除装修费。
2.为住房贷款支付的利息。纳税人出售用抵押贷款购买的房屋时,应根据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扣除实际支付给贷款银行的住房贷款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纳税人的实际手续费,公证费等,应根据有关部门签发的有效证明书予以扣除。
国税发[2007] 33号书第5条第1款规定,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计算住房转让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扣除装修费用:
1.纳税人提供的装修费用证明不是有效的发票;
2.发票上注明的付款人姓名与房屋财产所有人或财产共同所有人的姓名不一致;
3.发票是由建材市场和批发市场管理机构签发的,未附有采购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