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单位从职工工资中扣除的个人所得税属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类别,需要到所在地税务局申报代扣代缴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和管理法》以及《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和《个人收入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收自我申报和纳税》,目前关于代扣代扣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声明,进一步重申如下:
1.所有在中国缴纳个人应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其他单位或个人,都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人。
2.当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额(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时,无论纳税人是否为该单位的成员,扣缴义务人均应代扣并支付其应纳税额按适用税率个人所得税。
3.预扣代理人应指定财务和会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的应纳税所得额的人员专门处理个人所得税的预扣和支付。同一扣缴义务人的不同部门缴纳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计算和合并个人所得税。
4.预扣代理人应在下个月的15号之前每个月申报预扣税款(如果节假日和节假日被推迟的话),并将“预扣个人所得税报告”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提交“个人收入支付明细表”,包括每个纳税人的姓名,单位,职位,收入,税金等,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6.厦门分公司工作人员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由总公司或分行代扣,并应向厦门分公司的地方税务部门申报并发放。
7.对于使用电子报告的扣缴义务人,基本支付局可以确定如何提交相关信息(例如“详细的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的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特殊补充扣除操作方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继续教育,住房贷款或住房利息纳税人为支持老人而支付的租金和特殊附加扣除额可以向满足条件的从头开始支付工资和薪金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有关特殊附加扣除的信息。扣缴义务人应当代扣预缴税款,扣除额将根据该单位今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进行;也可以在下一年的3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从付款地点的税务机关中扣除。
如果纳税人同时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地方获得工资和薪金,而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同一特殊附加扣除项目处理上述特殊附加扣除,则纳税人可以只选择其中之一扣除。
享受重大疾病医疗扣除特别减免的纳税人将从次年的3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从付款地点的税收机关中扣除。
第5条扣缴义务人在处理工资薪金的预扣税和预扣税时,应根据纳税人提交的“关于个人所得税附加减免的补充信息”(以下简称“扣减信息表”) “)为纳税人会处理额外的特殊扣除。
如果纳税人在年中更换工作单位,则在雇用期间和原来单位的工作期间已经享受的特殊额外扣除不得从新雇用或雇用的单位中扣除。自纳税人不再支付工资和薪金之月起,原扣缴义务人应当停止对纳税人的特殊附加抵扣。
第6条如果纳税人未获得工资或薪金收入,而仅获得劳务收入,手稿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并且需要享受特殊的额外扣除,则应在纳税人的3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下一年,将“扣除信息表”提交给汇款地点的主管税务机关,并在处理结算申报时将其扣除。
第7条在纳税年度中,如果纳税人不享受或不享受扣缴代理人的扣缴预扣税项的特别额外扣除,则他可以向在当年内支付薪水和工资的扣缴代理人付款如果您申请剩余月份的工资扣除补充扣除,则还可以在下一年的3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向付款地点的税务机关申报扣除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