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雇员的个人所得税与中国雇员的所得税相同,但免税额为4800元,中国雇员的个人所得税免税额为3500元。
个人所得税是根据当月支付的工资总额计算的。
应税收入金额=工资收入金额-各种社会保险费减免额(3500元)
的应税金额=应税收入x税率的快速计算扣除额
注意:如果此计算是针对外国人(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的,则个人免税额为人民币4,800元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国有收入的人和不在中国居住但从中国获得收入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在中国获得收入的外国人以及来自香港,澳门和台湾的同胞。
(1)援助国收到的发给我国的工资和生活津贴,用于为该国的免费援助服务于该国的建筑项目,无论是由我们还是由外国支付,均免征个人所得税。
(2)来中国接受教育的外国专家,应在中国服务期间支付工资和薪水,并为他们的住房,汽车使用和医疗提供免费的“三包”。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我们免费提供的住房,汽车使用和医疗服务均免税。
(4)来中国领取生活津贴和奖学金的外国学生不属于工资和薪金类别,也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5)外国驻华人员由国外派遣单位支付,包括个人工资,公共支出(邮电费,办公费,广告费,商业交易所需的通讯费),生活津贴。可以明确划分上述收入的支出(住房支出,差旅支出),只能按照规定对工资和工资性收入的一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居民的综合收入,应纳税所得额为扣除税款6万元,特殊扣除,特殊附加扣除和其他依法确定的扣除后的每个纳税年度的所得余额。
(2)对于非居民个人的工资和薪金,每月收入减去支出的余额$ 5,000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收入,手稿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等每次收入金额均为应税收入。
(3)营业收入应为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减去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应税收入。
当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于2011年6月30日颁布,将于2011年9月1日生效。《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4年1月28日发布),《税收征管法》(2001年4月28日颁布)以及《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条例》中国各级税务机关发布的税收构成了当期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的主要法律依据。
扩展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8条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税务机关都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税收调整:
(1)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商业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并降低了该人或其关联方的应纳税额,并且没有正当理由;
(2)由居民个人控制,或由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并在实际税负明显较低,没有合理的业务需求且不得获利的国家(地区)建立的企业应该归因于居民个人分配或减少分配;
(3)实施其他安排且没有合理商业目的并获得不当税收优惠的个人。
税务机关根据前款规定进行税收调整,必要时应补缴税款,并依法增加利息。
第9条个人所得税是根据所得税纳税人确定的,缴纳所得税的单位或个人是扣缴义务人。
如果纳税人有中国公民编号,则应使用中国公民编号作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编号的,税务机关应当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1)为了获得全面收入,有必要解决和解决;
(2)没有用于获得应税收入的扣缴义务人;
(3)获得应税收入后,扣缴义务人未预扣税款;
(4)获得海外收入;
(5)因移民而取消中国户籍;
(6)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两个或多个地点获得工资和薪金;
(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