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和管理法》以及《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和《个人收入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收自我申报和纳税》,目前关于代扣代扣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声明,进一步重申如下:
1.所有在中国缴纳个人应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其他单位或个人,都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人。
2.当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额(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时,无论纳税人是否为该单位的成员,扣缴义务人均应代扣并支付其应纳税额按适用税率个人所得税。
3.预扣代理人应指定财务和会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的应纳税所得额的人员专门处理个人所得税的预扣和支付。同一扣缴义务人的不同部门缴纳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计算和合并个人所得税。
4.预扣代理人应在下个月的15号之前每个月申报预扣税款(如果节假日和节假日被推迟的话),并将“预扣个人所得税报告”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提交“个人收入支付明细表”,包括每个纳税人的姓名,单位,职位,收入,税金等,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6.厦门分公司工作人员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由总公司或分行代扣,并应向厦门分公司的地方税务部门申报并发放。
7.对于使用电子报告的扣缴义务人,基本支付局可以确定如何提交相关信息(例如“详细的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