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款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支付给职工的安置费,辞职费,退休工资,退休工资和退休生活津贴,按照国家统一的规定执行。干部和职工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是,退休人员从原单位(包括其他单位)的再就业收入不包括在退休工资中,而是工资,薪金收入或劳动报酬,应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分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离退休人员再就业收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再就业收入》的退休人员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扣除达到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照“工资收入”的应纳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扣除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后,对“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支付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第7款规定,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结算费,退休金,退休工资,退休工资和退休人员给予干部职工的生活补助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是,退休后原单位的再就业收入不包括在退休后的其他单位中,但是其工资,工资性收入或特殊劳动报酬应单独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计算非全日制和再就业再就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扣除费用扣除标准后,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1.退休人员重新就业后,在扣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应当按照“工资收入和薪金收入”的应纳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就业”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雇员和雇主签订了超过一年(包括一年)的劳动合同(协议),并且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佣关系和雇佣关系;
(2)当受雇人员由于请假,病假,休假等原因而无法正常工作时,他们仍享有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3)用人单位享有与单位其他正式雇员相同的福利,社会保障,培训和其他福利;
(4)雇主负责组织工作晋升,职称评估等。
2。自实施工作效率环节以来已获得剩余工资的退休人员,应分别视为一个月的工资和工资性收入,并按照税法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3。已由原任单位偿还并属于退休前工资的退休人员(偿还工资是与未付工资相对应的补充付款),应将已偿还的工资纳入以前未付工资的工资和薪金中收入在重新计算当月应纳税额后,与当月应纳税额之间的差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休人员再就业定义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的精神,再就业人员取得薪酬收入,除另有说明外,满足以下四项如果符合条件,则按照“工资收入”缴纳;否则,按照“劳动报酬收入”缴纳:
(1)雇员和雇主签订了超过一年(包括一年)的劳动合同(协议),并且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佣关系和雇佣关系;
(2)当受雇人员由于工作休假,病假,休假等原因而不能参加工作时,他们仍享有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4)雇主负责组织就业人员的工作晋升和职称评估。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7号公告对上述国税函[2006] 526号文(3)进行了补充,规定该单位是否为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将不再执行。退休确定的任命条件。
扩展配置文件:
退休再就业是指雇主中的雇员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已从雇主退休,然后通过与原雇员订立合同继续充当人力资源的行为或状态。雇主或其他雇主。
,其中包括:雇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在原始工作岗位上延长了一定的工作时间;员工退休后,应聘用原雇主回到原单位从事相同或不同种类的工作;员工离开退休后和在原雇主以外的单位工作的劳动力市场中的再就业情况。
参考:《搜狗百科:退休与招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