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和管理法》以及《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和《个人收入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收自我申报和纳税》,目前关于代扣代扣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声明,进一步重申如下:
1.所有在中国缴纳个人应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其他单位或个人,都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人。
2.当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额(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时,无论纳税人是否为该单位的成员,扣缴义务人均应代扣并支付其应纳税额按适用税率个人所得税。
3.预扣代理人应指定财务和会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的应纳税所得额的人员专门处理个人所得税的预扣和支付。同一扣缴义务人的不同部门缴纳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计算和合并个人所得税。
4.预扣代理人应在下个月的15号之前每个月申报预扣税款(如果节假日和节假日被推迟的话),并将“预扣个人所得税报告”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提交“个人收入支付明细表”,包括每个纳税人的姓名,单位,职位,收入,税金等,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6.厦门分公司工作人员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由总公司或分行代扣,并应向厦门分公司的地方税务部门申报并发放。
7.对于使用电子报告的扣缴义务人,基本支付局可以确定如何提交相关信息(例如“详细的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的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特殊补充扣除操作方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继续教育,住房贷款或住房利息纳税人为支持老人而支付的租金和特殊附加扣除额可以向满足条件的从头开始支付工资和薪金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有关特殊附加扣除的信息。扣缴义务人应当代扣预缴税款,扣除额将根据该单位今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进行;也可以在下一年的3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从付款地点的税务机关中扣除。
如果纳税人同时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地方获得工资和薪金,而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同一特殊附加扣除项目处理上述特殊附加扣除,则纳税人可以只选择其中之一扣除。
享受重大疾病医疗扣除特别减免的纳税人将从次年的3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从付款地点的税收机关中扣除。
第5条扣缴义务人在处理工资薪金的预扣税和预扣税时,应根据纳税人提交的“关于个人所得税附加减免的补充信息”(以下简称“扣减信息表”) “)为纳税人会处理额外的特殊扣除。
如果纳税人在年中更换工作单位,则在雇用期间和原来单位的工作期间已经享受的特殊额外扣除不得从新雇用或雇用的单位中扣除。自纳税人不再支付工资和薪金之月起,原扣缴义务人应当停止对纳税人的特殊附加抵扣。
第6条如果纳税人未获得工资或薪金收入,而仅获得劳务收入,手稿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并且需要享受特殊的额外扣除,则应在纳税人的3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下一年,将“扣除信息表”提交给汇款地点的主管税务机关,并在处理结算申报时将其扣除。
第7条在纳税年度中,如果纳税人不享受或不享受扣缴代理人的扣缴预扣税项的特别额外扣除,则他可以向在当年内支付薪水和工资的扣缴代理人付款如果您申请剩余月份的工资扣除补充扣除,则还可以在下一年的3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向付款地点的税务机关申报扣除额。”
自我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申报税务机关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和金额,如实填写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并按照下列方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因此,税法报告收入和清算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在中国具有个人所得税责任的纳税人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应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申报表:
1.年收入在12万元以上;
2.从中国两个或两个以上地点领取工资的人;
3.从中国境外获得的收入;
4.无需扣缴义务人即可取得应税收入的人;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1)年收入超过12万元人民币的纳税人,其纳税申报地点为:
1.如果在中国有单位或雇员,他们应向单位或雇员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2.如果在中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在职或受雇的单位,请选择申报单并将其固定在其中一个单位所在的主管税务机关。
3.如果在中国没有受雇或受雇的单位,并且年收入项目包括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收入,或向企业和机构承包经营或租赁经营的收入,实际操作位置之一主管税务机关宣布。
4.如果中国没有办公室或就业单位,并且年收入项目中没有生产或营业收入,则应向户口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如果在中国有户口登记,但户口所在地与中国的惯常居住地不一致,则选择申报单并将其固定在其中一个地方的主管税务机关。如果您在中国没有户口,则必须向中国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惯常居住地是指纳税人离开居住地为最近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2)纳税人从中国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地方赚取工资和薪金;从中国境外赚取收入的纳税人;获得应税收入且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纳税申报表这些位置是:
1.如果您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地方获取工资,则应选择并定期向该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2.任何从中国境外获得的收入,均应向户口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如果在中国有户口登记,但户口所在地与中国的惯常居住地不一致,则选择申报单并将其固定在其中一个地方的主管税务机关。如果在中国没有户口,应向中国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3.个体工商户向企业实际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4.如果独资或合伙投资人建立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则应在不同情况下确定纳税申报地点:
(1)所有成立的企业均为个体所有人,并应向每个企业的实际经营和管理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2)如果成立的企业具有合伙性质,则应向惯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如果已建立的企业具有合伙性质,并且个人投资者的居住地通常与已建立的企业的经营和管理所在地不一致,则选择并确定负责该企业的税收。伙伴公司的运营和管理位置代理商声明。
5.除上述情况外,纳税人应向获得收入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不允许纳税人随意更改纳税申报表的位置。如果他们由于特殊情况而更改了纳税申报表的位置,则必须向原始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以作记录。
纳税人可以通过数据信息,邮件等方式进行申报,或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或采用符合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方法。年收入
的纳税人超过人民币120,000元的纳税人可以进行书面申报,也可以选择在线申报。需要补偿退税的纳税人暂时不具备在线申报的资格,需要去当地的税务申报大厅处理与税收相关的事宜。网上申报地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网上税务服务部门的个人自我申报口岸。具体申报方式,可以咨询当地税务主管部门或登录成都市地税局网站下载《个人所得税自我申报系统使用指南》。